14。地面建筑14。1.一般规定14,1。1、矿井地面建筑设计应具备地震,气象。近期实测地形图和相应阶段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井下水侵蚀性分析等原始资料、14.1、2,矿井地面建筑宜设计为以主井、副井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和多,高。层建筑,14、1.3。建筑和结构的设计应根据煤矿矿井的特点、采用经实践检验的、有可靠保证的新型建筑材料及新结构 14。1、4.新建矿井主要建。构 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当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满50a时,其主要建、构 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50a设计.矿井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应按表14.1、4的规定采用、表14,1,4、矿井建 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注。1。建。构.筑物各类结构构件使用期间的安全等级,应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所有构件的安全等级在各阶段均不得低于三级,2.当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a但不大于100a时 其安全等级应适当提高、3,井上通风,供配电,给排水,通信系统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14、1,5。改建和扩建矿井的建筑结构、加固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改建、扩建后矿井的剩余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 14.1,6、矿井地面工业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4.1.6的规定.表14,1.6、工业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 注,1。凡本表未列入的矿井工业建、构.筑物,行政及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的类别和耐火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 2。封闭式储煤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丙类厂房的有关规定.14,1,7,地面建。构.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2 生产系统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3。当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5人 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生产系统厂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楼梯间可不封闭,4,生产系统的井塔、转载站、当每层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人,且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用宽度不小于800mm、坡度不大于60.的金属工作梯兼作疏散梯。5,栈桥和地道内.操作点与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75m,14,1。8,建筑物内部的水平及垂直交通应布置合理 顺畅贯通,工业建.构,筑物室内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14,1。8的规定,表14、1.8.工业建,构 筑物室内通道净宽。m.注、设备运转部分与设备固定部分均为设备的外缘。14 1.9,矿井地面建。构、筑物的一般楼面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92的有关规定选用。14.1,10,矿井地面建筑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GB。50592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