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地面建筑14 1、一般规定14,1,1。矿井地面建筑设计应具备地震、气象,近期实测地形图和相应阶段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井下水侵蚀性分析等原始资料。14,1,2 矿井地面建筑宜设计为以主井,副井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和多,高、层建筑.14,1,3.建筑和结构的设计应根据煤矿矿井的特点,采用经实践检验的,有可靠保证的新型建筑材料及新结构,14 1、4、新建矿井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当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满50a时,其主要建 构 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50a设计.矿井建 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应按表14 1。4的规定采用。表14 1。4、矿井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注,1.建,构、筑物各类结构构件使用期间的安全等级 应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所有构件的安全等级在各阶段均不得低于三级,2,当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a但不大于100a时、其安全等级应适当提高 3 井上通风,供配电 给排水 通信系统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14.1,5,改建和扩建矿井的建筑结构 加固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改建。扩建后矿井的剩余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14。1.6 矿井地面工业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4,1。6的规定,表14、1、6,工业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注。1,凡本表未列入的矿井工业建,构,筑物。行政及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等的类别和耐火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2,封闭式储煤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中丙类厂房的有关规定,14,1,7 地面建 构 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2、生产系统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 3,当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 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5人、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生产系统厂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楼梯间可不封闭,4,生产系统的井塔、转载站 当每层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人、且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用宽度不小于800mm.坡度不大于60。的金属工作梯兼作疏散梯,5 栈桥和地道内、操作点与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75m,14 1,8 建筑物内部的水平及垂直交通应布置合理.顺畅贯通,工业建 构,筑物室内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14、1 8的规定。表14、1 8,工业建.构、筑物室内通道净宽,m。注,设备运转部分与设备固定部分均为设备的外缘,14、1 9。矿井地面建、构。筑物的一般楼面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92的有关规定选用.14,1.10 矿井地面建筑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GB、50592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