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地面建筑14,1.一般规定14、1.1。矿井地面建筑设计应具备地震。气象.近期实测地形图和相应阶段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井下水侵蚀性分析等原始资料,14,1、2.矿井地面建筑宜设计为以主井。副井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和多,高.层建筑.14。1,3,建筑和结构的设计应根据煤矿矿井的特点.采用经实践检验的,有可靠保证的新型建筑材料及新结构.14 1。4、新建矿井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当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满50a时,其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50a设计.矿井建。构 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应按表14、1,4的规定采用 表14,1。4.矿井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注。1.建 构,筑物各类结构构件使用期间的安全等级,应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所有构件的安全等级在各阶段均不得低于三级,2。当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a但不大于100a时、其安全等级应适当提高、3、井上通风 供配电.给排水、通信系统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14、1.5 改建和扩建矿井的建筑结构,加固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改建,扩建后矿井的剩余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14,1。6。矿井地面工业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4.1.6的规定 表14,1.6 工业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注、1、凡本表未列入的矿井工业建.构,筑物,行政及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的类别和耐火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2,封闭式储煤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丙类厂房的有关规定、14.1。7 地面建 构。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生产系统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3,当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5人,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生产系统厂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楼梯间可不封闭.4 生产系统的井塔 转载站、当每层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人,且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时 可用宽度不小于800mm。坡度不大于60.的金属工作梯兼作疏散梯。5、栈桥和地道内。操作点与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75m、14。1 8,建筑物内部的水平及垂直交通应布置合理,顺畅贯通 工业建、构 筑物室内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14,1。8的规定,表14,1 8、工业建。构、筑物室内通道净宽 m、注、设备运转部分与设备固定部分均为设备的外缘、14 1,9。矿井地面建 构、筑物的一般楼面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92的有关规定选用,14.1、10,矿井地面建筑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 50592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