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地面建筑14。1,一般规定14,1 1、矿井地面建筑设计应具备地震,气象,近期实测地形图和相应阶段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井下水侵蚀性分析等原始资料,14 1 2。矿井地面建筑宜设计为以主井。副井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和多,高 层建筑.14。1,3.建筑和结构的设计应根据煤矿矿井的特点 采用经实践检验的 有可靠保证的新型建筑材料及新结构、14,1、4。新建矿井主要建,构 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当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满50a时。其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50a设计,矿井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应按表14.1、4的规定采用.表14。1.4,矿井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注、1.建。构 筑物各类结构构件使用期间的安全等级 应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所有构件的安全等级在各阶段均不得低于三级。2,当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a但不大于100a时 其安全等级应适当提高 3,井上通风,供配电.给排水,通信系统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14、1,5,改建和扩建矿井的建筑结构.加固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改建,扩建后矿井的剩余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14.1、6。矿井地面工业建.构 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4。1 6的规定 表14 1。6 工业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注,1 凡本表未列入的矿井工业建,构,筑物。行政及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的类别和耐火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2 封闭式储煤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中丙类厂房的有关规定。14 1,7,地面建 构,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般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2。生产系统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3.当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5人、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生产系统厂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楼梯间可不封闭.4、生产系统的井塔 转载站。当每层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人,且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用宽度不小于800mm,坡度不大于60。的金属工作梯兼作疏散梯.5。栈桥和地道内,操作点与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75m 14 1 8。建筑物内部的水平及垂直交通应布置合理.顺畅贯通。工业建,构 筑物室内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14.1。8的规定,表14 1,8,工业建,构、筑物室内通道净宽 m,注.设备运转部分与设备固定部分均为设备的外缘、14、1 9,矿井地面建,构 筑物的一般楼面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 50592的有关规定选用,14 1 10。矿井地面建筑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92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