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地面建筑14。1、一般规定14、1。1、矿井地面建筑设计应具备地震。气象,近期实测地形图和相应阶段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井下水侵蚀性分析等原始资料.14。1.2,矿井地面建筑宜设计为以主井。副井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和多。高 层建筑 14.1 3。建筑和结构的设计应根据煤矿矿井的特点 采用经实践检验的,有可靠保证的新型建筑材料及新结构.14 1、4.新建矿井主要建.构 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当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满50a时,其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50a设计。矿井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应按表14 1。4的规定采用、表14.1.4.矿井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注.1。建.构.筑物各类结构构件使用期间的安全等级 应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所有构件的安全等级在各阶段均不得低于三级.2.当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a但不大于100a时.其安全等级应适当提高。3 井上通风.供配电.给排水 通信系统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 14、1,5。改建和扩建矿井的建筑结构、加固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改建,扩建后矿井的剩余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14 1。6 矿井地面工业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4、1,6的规定 表14。1、6.工业建 构 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注,1,凡本表未列入的矿井工业建,构,筑物、行政及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等的类别和耐火等级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2。封闭式储煤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丙类厂房的有关规定,14,1.7,地面建.构.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2、生产系统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3,当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5人、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生产系统厂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楼梯间可不封闭,4.生产系统的井塔,转载站,当每层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人 且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用宽度不小于800mm,坡度不大于60,的金属工作梯兼作疏散梯。5、栈桥和地道内,操作点与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75m,14,1。8 建筑物内部的水平及垂直交通应布置合理、顺畅贯通,工业建,构、筑物室内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14,1 8的规定.表14,1.8.工业建、构,筑物室内通道净宽,m。注.设备运转部分与设备固定部分均为设备的外缘 14 1.9 矿井地面建。构。筑物的一般楼面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92的有关规定选用.14,1,10、矿井地面建筑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92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