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供电电源12,2 1,12 2、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GB。50070.2009第3.0、3条的规定 有一级负荷的矿井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双重电源是指分别来自不同电网的电源、或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行时电路互相之间联系很弱.或者来自同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距离较远,一个电源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常运行时或发生短路故障时 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断供电。这样的电源都可视为双重电源 双重电源可同时工作。亦可一用一备 对电源的冗余要求 不仅限于电源供电线路。还应包括其上级电源 变压器 母线,线路等、当主供电源发生故障或断电时.备用电源容量至少应保证矿井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大型及特大型矿井应保证一 二级负荷电力需求、除应满足双重电源的要求.根据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电源线路还应附加有专用供电线路和作为备用的电源线路应带电备用的要求。以增加煤矿供电可靠性.本条对原规范第11,2、1条作了较大改动,与原规范不同之处在于 本规范要求的双重电源强调的是两电源电气上的独立性、而对两电源空间上的距离未作规定、有关双重电源的定义和解释详见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矿井供电电源关系到煤矿安全生产和人身生命等重大问题。一旦整个矿井停电、可能造成煤矿瓦斯爆炸、矿井水淹井,井下人员得不到救援.通信指挥中断等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因此、第12.2.2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12,2 3 保留原规范第11 2,3条部分内容 删除与本规范第12.2、2条重复部分及事故压降的提法,12.2.4.保留原规范第11 2 4条内容。增加对同杆,塔,架设矿井电源架空线路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