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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地面生产系统9 1,一般规定9,1.1。煤的加工方法应根据对矿井原煤的煤质,用途和市场分析合理确定.设计生产能力0、3Mt a及以下的矿井,宜设井口筛分 排矸等加工车间 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的矿井,应设井口筛分,排矸等加工车间,且应采用机械排矸,对于缓建选煤厂的矿井.地面生产系统应与待建选煤厂相关工程统筹规划,并应留有与待建选煤厂的接口 9。1.2,地面生产系统设备小时生产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原,配。煤仓前的设备,其小时生产能力应与主提升设备最大小时提升。运输。能力一致 2、原。配、煤仓后的设备.其小时生产能力应按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及工作制度计算.并应乘以不均衡系数 煤流系统不均衡系数宜取1、15 矸石系统不均衡系数宜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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