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地面建筑14 1.一般规定14。1、3 响应国家提倡技术创新的政策,结合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本规范提出了在矿井地面建筑中推广使用新材料和采用新的结构体系 例如新型轻型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的应用,网架.网壳 索膜结构在储煤场中的应用以及钢管空心球节点桁架在大跨度栈桥方面的应用等,都可以起到降低综合造价。节能环保的作用,符合促进可持续发展 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指导思想,14.1,4,矿井建筑结构是为矿井生产服务的、其设计使用年限必须满足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的要求,根据年生产能力矿井设计服务年限分为40年,50年、60年.70年四个档次 对于设计服务年限低于50年的矿井 其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的规定采用50年设计。当矿井服务年限超过50年时、主要建。构 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若仍取50年.则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若统一取100年设计、则过于严格。造成浪费 应从荷载取值 耐久性、构造措施,使用维护等方面满足实际服务年限的需要,对于那些不直接影响生产或者影响较小的 易于拆除重建的建,构。筑物.可不受本条限制,建 构、筑物的安全等级是根据所属工艺系统破坏后可能产生的后果,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 GB,50153的原则确定的,基于煤矿生产的特点、井上系统的破坏后果不很严重.其结构安全等级可取为二级、提升及井下通风 供配电。给排水,通信系统的建。构、筑物如发生破坏 则直接危及井下工人的生命、同时,若井下发生事故,这些系统又是维系井下安全和抗灾抢险的必要条件,因此。本规范将这些建,构、筑物的安全等级予以提高。矿山救护及消防系统承担着事故救援工作,该系统建 构。筑物的安全等级显然不能低于被救护系统的安全等级,同一建,构、筑物内各种结构构件宜与整个结构采用相同的安全等级,但也允许对部分结构构件根据其重要程度和综合经济效果作适当调整、如提高某一构件的安全等级所需额外费用很少。又能减轻整个结构的破坏。从而大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则可将该构件的安全等级提高一级,相反,如某一构件的破坏并不影响整个结构或其他构件.则可将其安全等级降低一级、抗震设防类别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原则制订的,本规范的规定忽略了大型矿区和矿井的界限 这主要是因为。无论井型大小.提升、通风.供配电、给排水,通信系统的功能都不能中断。而小井型的矿井 往往机械化程度较低,井下作业人员较多,地震危害后果反而更严重 14.1 5。被加固的建。构,筑物,其加固前的服役时间各不相同。加固后的功能又有所改变,因此不能沿用新建矿井的要求 而应根据改扩建后继续使用年限进行加固设计。14,1 6 本条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原则拟定的,矿井地面工业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的划分 对国家财产及人身安全有直接的影响,设计必须严格遵守 原规范已将主 副井提升机房 缠绕式与多绳摩擦式落地提升机 由三级提为二级,主要是因为提升机房一般均与配电室、电阻室,发电机 组,室联合建造.本次修订矿井工业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与原规范的规定基本一致,只作了两处修改,1。根据矿井油脂库实际存放的介质类型,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分类原则。将矿井油脂库改为丙类,2.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关于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将封闭式储煤场明确为丙类厂房而不是仓库 凡表14,1 6中未列入的厂房,库房。民用建筑等 均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14。1,7,有关安全出口的规定与原规范条文基本一致,本条第3款 第4款是根据公安部公消.1992,176号、关于,煤炭生产系统建筑物安全出口设置的补充规定、的复函,制订的.本次修订增加了第2款,第5款两个强制性条款,其目的是确保火灾发生时 大部分厂房拥有两个安全出口,且工人具有足够的逃生时间、14.1,8。表14。1、8规定了主要工业建。构,筑物室内通道宽度 仅作为校核工艺设备布置时用。如与工艺布置发生矛盾 应提出与工艺协商,凡表中未列入的,应以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定为依据,14,1,10。本章仅对矿井主要建 构 筑物的设计作了一般规定.供初步设计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参考。施工图设计时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GB。50592的有关规定 对于供热、给排水 供配电系统的建筑物及井塔.井架,筒仓等构筑物.国家另有专项设计规范需要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