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井下紧急避险系统7,5,1、矿井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应做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紧急避险系统应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互连接 并应在紧急避险系统安全防护功能基础上.依靠其他避险系统的支持,提升紧急避险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7 5.2 紧急避险设施应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等,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其他矿井在突发紧急情况下、凡井下人员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靠步行不能安全撤至地面时,应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2.永久避难硐室应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避灾路线上,服务年限不宜低于5a。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 并应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 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且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 同时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永久避难硐室应具备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个安全出入口。有条件的矿井,应将安全出入口或应急逃生出口分别布置在2条不同巷道中,布置在同一条巷道中时.2个出入口的间距不应小于20m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区避难硐室应按永久避难硐室的标准建设,4,有条件的矿井宜为永久避难硐室布置由地表直达硐室的钻孔.钻孔直径不应小于200mm,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保护装置 并应储备自带动力压风机,数量不应少于2台 5。临时避难硐室应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 并应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不宜大于5a.临时避难硐室应避免受采动损害 6。紧急避险设施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 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 通信,照明,动力供应。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条件下额定防护时间不应低于96h,7,紧急避险设施总容量应满足服务区域所有人员紧急避险需要.应包括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及可能出现的其他临时人员 并应按规定留有备用系数。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应低于1.2,临时避难硐室和可移动式救生舱的备用系数不应低于1,1,8,紧急避险设施配套设备及可移动式救生舱应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7,5.3.矿井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自救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应随身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有效防护时间不应低于45min 7,5 4,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的明显标识,7 5,5 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 应包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并应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