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地面建筑14。1、一般规定14 1、1.矿井地面建筑设计应具备地震。气象 近期实测地形图和相应阶段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井下水侵蚀性分析等原始资料、14 1,2。矿井地面建筑宜设计为以主井 副井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和多 高。层建筑,14,1、3 建筑和结构的设计应根据煤矿矿井的特点。采用经实践检验的 有可靠保证的新型建筑材料及新结构.14 1.4.新建矿井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当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满50a时.其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50a设计、矿井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应按表14,1。4的规定采用 表14,1 4,矿井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注,1。建、构.筑物各类结构构件使用期间的安全等级,应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所有构件的安全等级在各阶段均不得低于三级,2。当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a但不大于100a时、其安全等级应适当提高,3.井上通风、供配电、给排水 通信系统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14,1,5.改建和扩建矿井的建筑结构,加固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改建、扩建后矿井的剩余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14 1.6.矿井地面工业建 构 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4,1.6的规定,表14 1.6。工业建、构 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注。1、凡本表未列入的矿井工业建.构、筑物,行政及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的类别和耐火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2。封闭式储煤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丙类厂房的有关规定,14 1 7,地面建。构.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2,生产系统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 3 当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5人 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生产系统厂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楼梯间可不封闭。4。生产系统的井塔 转载站、当每层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人 且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用宽度不小于800mm 坡度不大于60.的金属工作梯兼作疏散梯。5.栈桥和地道内,操作点与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75m.14.1。8。建筑物内部的水平及垂直交通应布置合理.顺畅贯通.工业建。构。筑物室内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14.1、8的规定.表14.1 8.工业建.构,筑物室内通道净宽。m,注,设备运转部分与设备固定部分均为设备的外缘、14,1.9、矿井地面建。构.筑物的一般楼面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92的有关规定选用,14,1,10,矿井地面建筑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 50592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