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地面建筑14.1 一般规定14,1,1、矿井地面建筑设计应具备地震,气象,近期实测地形图和相应阶段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井下水侵蚀性分析等原始资料,14.1,2.矿井地面建筑宜设计为以主井,副井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和多.高。层建筑 14.1 3.建筑和结构的设计应根据煤矿矿井的特点、采用经实践检验的,有可靠保证的新型建筑材料及新结构。14、1 4 新建矿井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当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满50a时。其主要建。构 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50a设计,矿井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应按表14。1.4的规定采用,表14。1 4,矿井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注,1,建 构,筑物各类结构构件使用期间的安全等级.应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所有构件的安全等级在各阶段均不得低于三级、2,当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a但不大于100a时。其安全等级应适当提高、3 井上通风。供配电。给排水。通信系统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14.1。5.改建和扩建矿井的建筑结构.加固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改建 扩建后矿井的剩余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14.1,6.矿井地面工业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4.1,6的规定。表14,1,6,工业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注,1 凡本表未列入的矿井工业建,构 筑物、行政及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的类别和耐火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2 封闭式储煤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丙类厂房的有关规定、14.1、7、地面建.构,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2,生产系统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3。当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5人.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生产系统厂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楼梯间可不封闭,4.生产系统的井塔、转载站.当每层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人 且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用宽度不小于800mm,坡度不大于60,的金属工作梯兼作疏散梯。5,栈桥和地道内.操作点与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75m。14,1.8.建筑物内部的水平及垂直交通应布置合理,顺畅贯通 工业建、构、筑物室内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14 1。8的规定,表14.1,8.工业建.构。筑物室内通道净宽、m,注 设备运转部分与设备固定部分均为设备的外缘、14.1。9、矿井地面建、构。筑物的一般楼面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 GB、50592的有关规定选用,14。1,10、矿井地面建筑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92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