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地面建筑14 1.一般规定14,1 1,矿井地面建筑设计应具备地震 气象,近期实测地形图和相应阶段的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及井下水侵蚀性分析等原始资料 14 1。2,矿井地面建筑宜设计为以主井。副井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和多.高.层建筑,14。1.3、建筑和结构的设计应根据煤矿矿井的特点,采用经实践检验的。有可靠保证的新型建筑材料及新结构,14。1。4,新建矿井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当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满50a时 其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50a设计.矿井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应按表14、1。4的规定采用 表14,1,4,矿井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 注,1 建、构,筑物各类结构构件使用期间的安全等级、应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所有构件的安全等级在各阶段均不得低于三级.2。当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a但不大于100a时、其安全等级应适当提高,3.井上通风,供配电、给排水。通信系统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14、1。5。改建和扩建矿井的建筑结构、加固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改建 扩建后矿井的剩余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14。1、6,矿井地面工业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4,1,6的规定,表14.1、6、工业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注,1,凡本表未列入的矿井工业建、构 筑物、行政及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的类别和耐火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2 封闭式储煤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丙类厂房的有关规定、14 1、7。地面建,构 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2。生产系统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3,当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5人,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生产系统厂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楼梯间可不封闭 4,生产系统的井塔.转载站,当每层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人,且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用宽度不小于800mm。坡度不大于60。的金属工作梯兼作疏散梯。5,栈桥和地道内,操作点与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75m、14,1,8、建筑物内部的水平及垂直交通应布置合理 顺畅贯通 工业建,构、筑物室内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14 1。8的规定。表14,1,8 工业建,构,筑物室内通道净宽 m 注,设备运转部分与设备固定部分均为设备的外缘。14,1,9、矿井地面建、构 筑物的一般楼面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92的有关规定选用、14,1、10、矿井地面建筑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92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