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地面建筑14。1。一般规定14、1,1,矿井地面建筑设计应具备地震.气象 近期实测地形图和相应阶段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井下水侵蚀性分析等原始资料,14 1,2。矿井地面建筑宜设计为以主井。副井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和多。高,层建筑,14.1,3,建筑和结构的设计应根据煤矿矿井的特点.采用经实践检验的,有可靠保证的新型建筑材料及新结构.14,1 4,新建矿井主要建。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矿井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当矿井设计服务年限不满50a时.其主要建,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50a设计,矿井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应按表14 1.4的规定采用 表14、1、4 矿井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等级和抗震设防类别。注,1、建,构、筑物各类结构构件使用期间的安全等级.应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所有构件的安全等级在各阶段均不得低于三级 2,当设计使用年限超过50a但不大于100a时 其安全等级应适当提高.3、井上通风,供配电、给排水,通信系统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14,1、5.改建和扩建矿井的建筑结构,加固改造后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改建 扩建后矿井的剩余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14,1、6,矿井地面工业建 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14,1.6的规定 表14。1,6。工业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与耐火等级,注。1 凡本表未列入的矿井工业建.构,筑物 行政及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的类别和耐火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 2。封闭式储煤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丙类厂房的有关规定,14,1 7.地面建,构.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建筑物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2。生产系统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3.当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5人 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时,生产系统厂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楼梯间可不封闭.4,生产系统的井塔,转载站。当每层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3人,且总生产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时。可用宽度不小于800mm 坡度不大于60、的金属工作梯兼作疏散梯 5、栈桥和地道内 操作点与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75m,14 1。8。建筑物内部的水平及垂直交通应布置合理。顺畅贯通、工业建,构、筑物室内通道净宽不应小于表14。1,8的规定。表14 1、8,工业建、构,筑物室内通道净宽 m 注。设备运转部分与设备固定部分均为设备的外缘、14 1 9,矿井地面建.构,筑物的一般楼面活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92的有关规定选用,14,1 10 矿井地面建筑结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50592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