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一。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 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三 天津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 和 住宅使用说明书、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存档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将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 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八条。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 备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第九条,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津建质安,2014 211号 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