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20 1 基本规定20、1,1 厂内建筑物设置集中采暖或局部采暖设施的原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采暖地区可分为集中采暖地区和采暖过渡地区.其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历年平均气温不高于5、的日数,不少于90d的地区应为集中采暖地区,2 历年平均气温不高于5,的日数。不少于60d.且少于90d的地区,应为采暖过渡地区。20,1。2,集中采暖地区的生产厂房和辅助 附属生产建筑物应设计集中采暖,采暖过渡地区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对可能发生冻结而影响生产的厂房和辅助。附属生产建筑设计采暖,厂前区辅助,附属建筑采暖设计同时应符合当地建设标准。20、1。3.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室内.外设计参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外计算参数的统计年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的有关规定,2,集中采暖地区应根据车间性质.室内生产性热源强度和运行情况确定室内采暖设计温度、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3、夏季通风室内设计温度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当工艺无要求时,应按室内散热强度和工作地点温度确定.4,空气调节室内设计温湿度基数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舒适性空调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19的有关规定。6,冬季机械送风加热器的选择应采用采暖室外计算温度 局部排风或除尘系统需设置热补偿送风系统时,应采用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20 1,4,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冷.热媒及其参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利用工艺系统或周边企业的余热或天然冷、热源时,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余热品质,供应可靠性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冷。热媒参数 2、集中采暖地区采暖热媒宜采用高温热水。供 回水设计温度分别不宜低于110。和70、采暖过渡地区供。回水设计温度可分别采用95 和70,3。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夏季以冷水为冷媒时、供.回水温度宜分别采用7。和12。空气处理设备共用冷热盘管时,热水供水温度不应高于60。通风系统热媒宜与厂区采暖热媒一致.20.1,5,加热采暖热媒的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1,用于加热采暖热媒的蒸汽宜采用汽轮机较低级抽汽 且不宜低于0 4MPa.表压,经汽.水热交换器产生的凝结水宜对厂区采暖回水进行预加热。2。位于严寒,寒冷地区的火力发电厂.当采用单台汽轮机抽汽作为采暖系统热源时、应设有备用热源.3,严寒地区的主厂房.输煤系统如采用蒸汽作为热媒时。应从围护结构保温,节能 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论证.采暖蒸汽温度不应超过160,凝结水应回收利用,20、1,6、蓄电池室。制氢站等具有爆炸危险性建筑物的采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的有关规定 20.1,7 对各类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化。实,验室等工艺房间、以及周边环境较为恶劣,采用采暖或通风方式达不到人体舒适度要求、或工艺对室内温度、湿度 洁净度有要求的房间 应设置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或空气调节装置.20,1 8。办公室、会议室等房间。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18883的有关规定,20 1。9.电厂各类建筑及车间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余热和余湿量均较大的建筑和车间。其通风量应按排除余热和余湿所需空气量较大值确定,集中采暖地区高大厂房的夏季全面通风不应采用百叶窗进风。2。对以排除余热为主的房间、当设有事故通风时.其排风设备的风量应按排除余热和事故通风所需空气量较大值确定,3,对可能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爆炸性物质的车间.应根据满足室内最高允许浓度所需换气次数确定通风量。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 4 当周围环境空气较为恶劣或工艺设备有防尘要求时。宜采用正压通风。进风应过滤、20、1。10 事故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 h计算、事故通风可兼作正常通风使用,下列车间或房间应设置事故通风、1.各类电气设备间 蓄电池室,励磁调节室。GIS屋内配电装置室、2 制 供,氢站、燃油泵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