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废水处理13,8.1,火力发电厂各生产作业场所排出的各种废水和污水,宜按分质分类回用的原则分类收集和贮存.并应根据废水水质、水量及其变化幅度.复用和排放的水质要求等确定最佳处理工艺。不应采用渗井。渗坑,稀释等手段排放不合格的废水,废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各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水质和水量、处理的难易程度。复用系统对水质的要求 以及减少对外排放污染物总量等因素.对废水的合理回收、复用和排放进行综合优化。2。单机容量为300MW级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宜设置化学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3,废水处理设施在厂区总平面中的位置应有利于各类废水的收集。储存和回收利用.4,废水储存总容积应能满足全厂所有机组正常运行及1台最大容量机组在维修或锅炉化学清洗期间所产生的废水。13.8.2、化学废水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酸.碱废水应经中和处理后复用或排放 2、含铁.铜等金属离子的废水宜进入废水集中处理系统.进行氧化 调pH值,混凝澄清处理,并应达到相应水质标准后复用或排放、3 锅炉化学清洗废水应根据锅炉清洗方案确定处理水量及处理工艺 13,8.3、脱硫废水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的废水宜处理回用.如无回用条件时 应处理达标后排放,有水力除灰的电厂、脱硫废水可直接作为冲灰用水,2,脱硫系统的废水处理装置宜单独设置.并应按连续运行方式设计 3,脱硫废水处理中产生的污泥宜进行单独的脱水处理.若其他废水与脱硫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合并脱水处理时、滤出液应返回至脱硫废水处理系统。13,8 4,含油废水应进行油,水分离处理 处理后宜复用、13,8、5,含煤废水应设置独立的收集系统并进行处理、处理后宜回用到输煤冲洗系统 13.8,6.生活污水宜采用生物氧化法处理。处理后宜回用于绿化,冲洗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