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废水处理13 8.1 火力发电厂各生产作业场所排出的各种废水和污水,宜按分质分类回用的原则分类收集和贮存,并应根据废水水质,水量及其变化幅度。复用和排放的水质要求等确定最佳处理工艺 不应采用渗井,渗坑.稀释等手段排放不合格的废水。废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各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水质和水量.处理的难易程度.复用系统对水质的要求,以及减少对外排放污染物总量等因素、对废水的合理回收.复用和排放进行综合优化。2,单机容量为300MW级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宜设置化学废水集中处理设施。3。废水处理设施在厂区总平面中的位置应有利于各类废水的收集、储存和回收利用,4。废水储存总容积应能满足全厂所有机组正常运行及1台最大容量机组在维修或锅炉化学清洗期间所产生的废水、13。8,2,化学废水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酸,碱废水应经中和处理后复用或排放,2.含铁 铜等金属离子的废水宜进入废水集中处理系统、进行氧化,调pH值.混凝澄清处理,并应达到相应水质标准后复用或排放、3、锅炉化学清洗废水应根据锅炉清洗方案确定处理水量及处理工艺 13 8.3 脱硫废水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的废水宜处理回用,如无回用条件时、应处理达标后排放,有水力除灰的电厂,脱硫废水可直接作为冲灰用水、2。脱硫系统的废水处理装置宜单独设置.并应按连续运行方式设计、3 脱硫废水处理中产生的污泥宜进行单独的脱水处理,若其他废水与脱硫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合并脱水处理时、滤出液应返回至脱硫废水处理系统、13,8 4、含油废水应进行油 水分离处理、处理后宜复用,13。8。5、含煤废水应设置独立的收集系统并进行处理、处理后宜回用到输煤冲洗系统。13。8。6,生活污水宜采用生物氧化法处理.处理后宜回用于绿化。冲洗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