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 废水处理13、8,1、火力发电厂各生产作业场所排出的各种废水和污水。宜按分质分类回用的原则分类收集和贮存.并应根据废水水质 水量及其变化幅度。复用和排放的水质要求等确定最佳处理工艺。不应采用渗井。渗坑,稀释等手段排放不合格的废水 废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各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水质和水量 处理的难易程度,复用系统对水质的要求,以及减少对外排放污染物总量等因素。对废水的合理回收.复用和排放进行综合优化。2。单机容量为300MW级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宜设置化学废水集中处理设施.3.废水处理设施在厂区总平面中的位置应有利于各类废水的收集、储存和回收利用 4、废水储存总容积应能满足全厂所有机组正常运行及1台最大容量机组在维修或锅炉化学清洗期间所产生的废水。13、8,2、化学废水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酸.碱废水应经中和处理后复用或排放、2、含铁,铜等金属离子的废水宜进入废水集中处理系统。进行氧化 调pH值、混凝澄清处理.并应达到相应水质标准后复用或排放、3,锅炉化学清洗废水应根据锅炉清洗方案确定处理水量及处理工艺.13。8,3,脱硫废水处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系统的废水宜处理回用,如无回用条件时,应处理达标后排放,有水力除灰的电厂 脱硫废水可直接作为冲灰用水.2、脱硫系统的废水处理装置宜单独设置,并应按连续运行方式设计。3,脱硫废水处理中产生的污泥宜进行单独的脱水处理 若其他废水与脱硫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合并脱水处理时,滤出液应返回至脱硫废水处理系统,13。8,4,含油废水应进行油。水分离处理,处理后宜复用,13、8,5.含煤废水应设置独立的收集系统并进行处理,处理后宜回用到输煤冲洗系统,13,8,6,生活污水宜采用生物氧化法处理 处理后宜回用于绿化,冲洗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