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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7.元件继电保护16。7。1.火力发电厂发电机,变压器以及高 低压厂用电源等电气设备和元件的继电保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GB。T 14285的有关规定。16,7,2 火力发电厂的发电机,主变压器以及高压厂用变压器应设置与控制系统独立的保护装置.控制系统故障时不应影响保护装置的正常工作.高.低压厂用电系统可采用保护与测控功能合一的综合保护测控装置、但装置中的保护功能宜相对独立。16。7。3,双重化配置的保护装置宜分别安装在不同的保护屏上,当其中一套保护因异常需退出运行或检修时,不应影响另一套保护的正常运行,16、7。4.双重化配置的每套保护装置的交流电压、交流电流宜分别取自不同的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或相互独立的绕组。其保护范围应交叉重叠,避免死区.16,7.5.双重化配置的电量保护装置的直流电源应相互独立 当机组配置有2组蓄电池时 2套电量保护应由2组蓄电池组分别供电。当只有1组蓄电池时.2套电量保护宜由2段直流母线分别供电.16,7,6,非电量保护应设置独立的电源 当机组配置有2组蓄电池时,非电量保护电源宜设置电源切换回路分别从2组蓄电池引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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