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贮煤设施7、3,1。贮煤设施设计容量应综合厂外运输方式.运距。供煤矿点的数量、煤种及品质 燃煤供需关系、火力发电厂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机组形式等因素确定 贮煤设施设计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运距不大于50km的火力发电厂,贮煤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5d的耗煤量 2,运距大于50km、不大于100km的火力发电厂,当采用汽车运输时。贮煤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7d的耗煤量 当采用铁路运输时.贮煤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10d的耗煤量,3,运距大于100km的火力发电厂 贮煤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15d的耗煤量、4 铁路和水路联运的火力发电厂,贮煤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20d的耗煤量,5 供热机组的贮煤容量应分别在本条第1款 第4款的基础上 增加5d的耗煤量.6,对于燃烧褐煤的火力发电厂,在无有效措施防止自燃的情况下.贮煤容量不宜大于对应机组10d的耗煤量.最大不应超过对应机组15d的耗煤量、7,当存在2种以上的来煤方式或供煤矿点较多时,贮煤容量宜按本条第1款.第6款中较小值取用.7。3,2 贮煤设施的形式应根据气象条件。厂区地形条件 周边环境的要求,并兼顾造价等因素、可采用封闭式贮煤设施。半封闭式贮煤设施 露天煤场配置挡风抑尘网或露天煤场等形式,7.3,3、对于多雨地区 应根据煤的物理特性 制粉系统和煤场设备形式等条件、确定是否设置干煤贮存设施,当需设置时,其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3d的耗煤量、7、3.4,贮煤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煤设备的堆煤能力应满足卸煤装置输出能力的要求,取煤能力应与进入锅炉房的运煤系统出力一致 2.当采用1台堆取料机作为大型煤场设备时,应有出力不小于进入锅炉房的运煤系统出力的备用上煤设施。3。当火力发电厂采用无缓冲能力的翻车机。卸船机等卸煤装置时,对于悬臂式斗轮堆取料机和门式滚轮堆取料机不宜少于2台.4。采用卸煤,堆煤,取煤和混煤等多种用途的门式。装卸桥.或桥式抓煤机 其总额定出力不应小于对应机组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总耗煤量的250,可不设备用.当只装有1台抓煤机时、应有备用的上煤设施 当门式.装卸桥,或桥式抓煤机和履带式抓煤机合用时。其总平均出力也不应小于对应机组最大连续蒸发量总耗煤量的250。7,3、5 推煤机。装载机等辅助设备应根据辅助堆取作业 煤堆平整、压实、以及处理自燃煤的作业量等因素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