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贮煤设施7。3。1,贮煤设施设计容量应综合厂外运输方式 运距,供煤矿点的数量、煤种及品质,燃煤供需关系,火力发电厂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机组形式等因素确定 贮煤设施设计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运距不大于50km的火力发电厂 贮煤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5d的耗煤量 2,运距大于50km 不大于100km的火力发电厂,当采用汽车运输时。贮煤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7d的耗煤量,当采用铁路运输时,贮煤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10d的耗煤量,3、运距大于100km的火力发电厂、贮煤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15d的耗煤量,4 铁路和水路联运的火力发电厂 贮煤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20d的耗煤量。5,供热机组的贮煤容量应分别在本条第1款 第4款的基础上、增加5d的耗煤量,6.对于燃烧褐煤的火力发电厂。在无有效措施防止自燃的情况下 贮煤容量不宜大于对应机组10d的耗煤量,最大不应超过对应机组15d的耗煤量。7。当存在2种以上的来煤方式或供煤矿点较多时,贮煤容量宜按本条第1款.第6款中较小值取用,7 3、2 贮煤设施的形式应根据气象条件。厂区地形条件,周边环境的要求 并兼顾造价等因素、可采用封闭式贮煤设施 半封闭式贮煤设施,露天煤场配置挡风抑尘网或露天煤场等形式,7 3、3。对于多雨地区,应根据煤的物理特性,制粉系统和煤场设备形式等条件,确定是否设置干煤贮存设施.当需设置时,其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对应机组3d的耗煤量 7,3.4.贮煤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贮煤设备的堆煤能力应满足卸煤装置输出能力的要求 取煤能力应与进入锅炉房的运煤系统出力一致 2、当采用1台堆取料机作为大型煤场设备时,应有出力不小于进入锅炉房的运煤系统出力的备用上煤设施 3 当火力发电厂采用无缓冲能力的翻车机、卸船机等卸煤装置时、对于悬臂式斗轮堆取料机和门式滚轮堆取料机不宜少于2台.4,采用卸煤,堆煤,取煤和混煤等多种用途的门式 装卸桥,或桥式抓煤机.其总额定出力不应小于对应机组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总耗煤量的250 可不设备用,当只装有1台抓煤机时,应有备用的上煤设施。当门式 装卸桥、或桥式抓煤机和履带式抓煤机合用时。其总平均出力也不应小于对应机组最大连续蒸发量总耗煤量的250,7,3、5.推煤机.装载机等辅助设备应根据辅助堆取作业、煤堆平整.压实,以及处理自燃煤的作业量等因素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