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使用标准 4。1 套,型4、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4。1、2。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3m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单室套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m2、4,1,3。住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应布局紧凑,居住活动流线顺畅,动静分区,洁污分离。套内布局宜采用可灵活改造的结构形式。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4 1,4,住宅套型利用外廊,天井.凹槽等组织室内自然通风时。应避免对居住私密空间的视线及噪声干扰 4。1。5。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4、1 6,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 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且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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