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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标准,4.1.套。型4 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 起居室 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4,1 2.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 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3m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单室套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m2.4,1,3,住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应布局紧凑。居住活动流线顺畅,动静分区,洁污分离、套内布局宜采用可灵活改造的结构形式,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4,1,4.住宅套型利用外廊、天井.凹槽等组织室内自然通风时、应避免对居住私密空间的视线及噪声干扰 4。1 5,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 4,1、6,卧室、起居室 厅 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且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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