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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标准.4.1、套.型4,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 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4,1,2,由卧室 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3m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单室套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m2 4.1,3、住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应布局紧凑。居住活动流线顺畅。动静分区。洁污分离,套内布局宜采用可灵活改造的结构形式 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4。1.4,住宅套型利用外廊、天井.凹槽等组织室内自然通风时,应避免对居住私密空间的视线及噪声干扰、4,1.5,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4,1。6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 日照,防潮 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且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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