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 避难层.间 8。9.1 本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23条制定,1。原标准为强制性条文,为提高避难层,间.设置的合理性 增加了第一个避难层 间 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低于24m的要求。2。原标准为强制性条文.为防止计算避难面积过小.本款还规定了避难区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m2 避难人数按照两个避难层之间的户数,每户按3 2人,计算 避难区的净面积不包括疏散通道的面积、3,补充增加了避难层 间、上下窗槛墙的高度,4、为避难区与复式户型相邻时的防火分隔要求,避难区与复式户型之间必须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避难区完全分隔、并满足一定的水平防火距离要求 图47 8.9,2、本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 23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8,9 3,本条引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第5。5。32条.在设计时 不应将厨房作为避难室、可利用每户直接对外的卫生间兼作避难室,该房间的外窗宜具备火灾时熔断器熔断后自动关闭功能.图47,避难区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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