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消防电气8,11,1,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不低于二级负荷要求供电,8、11。2,消防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当电缆采用桥架敷设时.在其穿越防火隔墙。板处 应采取不低于该处耐火极限要求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8,11.3,消防设备配电系统形式及消防应急照明的设计要求应满足本标准第10.1节的相关规定,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8.1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 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8 11,5。高层住宅建筑中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中的商业服务网点可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8.11。6、住宅部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与非住宅部分分开设置 8 11。7,采用集中,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形式的建筑或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8,11、8,建筑高度100m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置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8,11,9 设有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建筑,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并能从内部手动解锁,8.11。10,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应设可燃气体探测器,并有信号报警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