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 出入口,走道 外廊4 12.1,本条引自,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 10 4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在住宅中布置商店等公共用房,主要应解决使用功能完全不同的用房放在一起所产生的种种矛盾 将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出入口分开布置,互不干扰。也有利于防火安全疏散,4、12 2.设电梯的住宅。其公共出入口通常又设踏步 给行动不便的残疾人,乘轮椅。及老龄人造成很大困难、本条规定应在住宅楼出入口处设方便轮椅上下的坡道和扶手、以解决因室内外地坪高差带来的不便 4,12,3 住宅设计有的对出入口门头处理很简单 小区各栋住宅出入口没有区别,千篇一律,住户不易识别自己的家门,本条规定要求出入口设计要有醒目的识别标志 包括装饰、小品、色彩 单元门牌编号等,同时,在出入口处应按户数设置信报箱、每户一格、高层住宅由于楼内户数多 应设门厅。信报柜 间。4、12.4,本条引自、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5,2条 原文为强制性条文,为防止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物品下坠伤人。设在下部的出入口应采取设置雨罩等安全措施.防护宽度不应小于1 00m。公共出入口包括单元出入口,自行车出入口 公共用房出入口等公众进出的入口,4,12、5、4,12。6,住宅公共出入口的台阶是老年人。儿童等摔伤事故的多发地点、本条对台阶踏步宽度,高度等作出相关规定、保证了老人.儿童行走在公共出入口时的安全,4。12,7.本条参考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第6.1。2条制定。原文为强制性条文,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内外高差大于0。70m且侧面临空时 人易跌伤。故需采取防护措施,4.12,8.建筑入口的平台是人流通行的集散地带.既要方便乘轮椅者的通行和回转,还应给其他人的通行和停留带来便利和安全 当住宅中有两个以上出入口时。其中主要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并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 其他出入口可根据项目自身条件确定是否为无障碍出入口,4,12 9,套内入口的过道常起门斗的作用、既是交通要道.又是更衣 换鞋和临时搁置物品的场所。是搬运大型家具的必经之路,大型家具中的沙发、餐桌、钢琴等尺度较大.本条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在中小户型设计中 宜将过道适当放宽复合使用、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要考虑搬运写字台,大衣柜等的通过宽度 尤其在入口处有拐弯时.门的两侧应有一定余地。故本条规定该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可适当减小,但也不应小于0.90m,4、12.10,主要交通联系的公共外廊是指居民日常必经的主要通道,不包括单元之间的为满足疏散要求的联系廊等,从调查来看。寒冷地区由于气候寒冷 风雪多。外廊型住宅都应做成封闭外廊、有的外廊在墙上开窗户 也有的做成玻璃窗全封闭的挑廊 另夏热冬冷地区,因冬季很冷 风雨较多、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风速较大,故本条规定在住宅中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由于沿外廊一侧通常布置厨房、卫生间.封闭外廊需要良好通风。还要考虑防火排烟 故规定封闭外廊要有能开启的窗扇或通风排烟设施.高层住宅敞开外廊宜采用实体栏板、4,12、11,本条引自.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5,2、1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足或局部净高过低将严重影响人员通行及疏散安全.本条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提出了通道净宽和局部净高的最低要求 当外廊墙体设有保温或有较厚外饰面时 净宽为饰面外表面之间的距离。设计时应避免净宽不足,4 12.12 本条参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1.3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外廊、天井及上人屋面等处一般都是交通和疏散通道,人流较集中,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容易出现拥挤现象、临空处栏杆高度应有安全保障、为便于推广工厂化栏杆部品部件.对栏杆的最低安全高度统一为1,10m。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若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 22m且高度小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4.12。13。本条第1款引自、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2005第6,6,3条,原文为强制性条文、栏杆应选择具有良好耐候性和耐久性的材料、阳台 外走道和屋顶等受日晒雨淋的地方不得选用木材和易老化的复合塑料,金属型材也应符合要求,防护栏杆应能承受一定的水平荷载,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2012第5。5。2条要求、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 幼儿园、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应取1 0kN,m,因此,住宅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不应小于1 0kN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