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总平面布局 防火间距8,4,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住宅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应将住宅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8。4。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2的规定、表8,4,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m 注。建筑高度100m及以下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减少的条件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8 4 3、住宅建筑与厂房,仓库。生产装置,储罐等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8。4.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允许减少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少、8,4.5、除高层住宅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当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00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标准第8,4、2。8,4.3条的规定.8。4,6,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及库房的自然排烟窗,采光窗井与高层住宅建筑外墙开口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00m 与其他一。二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0m,当采光窗井采用乙级防火门 窗或特级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其与地上建筑的距离可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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