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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8 4,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住宅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应将住宅布置在甲、乙类厂.库 房,甲,乙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8,4、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2的规定,表8。4、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m,注。建筑高度100m及以下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减少的条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8,4、3、住宅建筑与厂房,仓库,生产装置、储罐等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8。4,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中允许减少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少,8 4,5 除高层住宅建筑外 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当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00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标准第8、4.2、8,4.3条的规定,8.4,6.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及库房的自然排烟窗,采光窗井与高层住宅建筑外墙开口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 00m.与其他一,二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0m,当采光窗井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特级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 其与地上建筑的距离可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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