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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8 4 1,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住宅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应将住宅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8。4,2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2的规定.表8.4、2,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要求,m 注.建筑高度100m及以下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减少的条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8。4,3、住宅建筑与厂房 仓库。生产装置,储罐等其他建筑 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8.4,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允许减少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少,8.4,5,除高层住宅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 当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 可成组布置。但组内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00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标准第8 4,2、8,4 3条的规定.8,4 6。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及库房的自然排烟窗,采光窗井与高层住宅建筑外墙开口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00m,与其他一,二级耐火等级住宅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0m 当采光窗井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或特级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其与地上建筑的距离可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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