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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标准 4.1,套,型4,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4 1,2。由卧室 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3m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单室套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m2.4,1、3。住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应布局紧凑.居住活动流线顺畅,动静分区、洁污分离.套内布局宜采用可灵活改造的结构形式 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4 1.4。住宅套型利用外廊。天井,凹槽等组织室内自然通风时,应避免对居住私密空间的视线及噪声干扰,4。1.5.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4.1、6。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 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且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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