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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使用标准.4,1。套,型4,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4.1,2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3m2.由兼起居的卧室 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单室套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m2,4、1 3。住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应布局紧凑,居住活动流线顺畅、动静分区 洁污分离.套内布局宜采用可灵活改造的结构形式,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4 1,4,住宅套型利用外廊 天井.凹槽等组织室内自然通风时,应避免对居住私密空间的视线及噪声干扰,4 1 5、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4。1。6,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 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且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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