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使用标准,4.1 套,型4,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 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4,1、2.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3m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单室套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m2.4,1.3,住宅套型各功能空间应布局紧凑、居住活动流线顺畅,动静分区。洁污分离。套内布局宜采用可灵活改造的结构形式,具有一定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4,1。4.住宅套型利用外廊.天井。凹槽等组织室内自然通风时 应避免对居住私密空间的视线及噪声干扰,4、1,5。住宅套型入口宜设过渡空间,4.1.6 卧室 起居室 厅 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且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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