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 避难层、间。8.9,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不应低于24m 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应超过50m,避难间应设在消防登高场地一侧.2,避难层 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应按5人,平方米计算,且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m2,避难区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3,避难层、间。上下窗槛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20m,4,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避难区与相邻住宅外墙开口部位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 00m,内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8 9.2,避难层 间,除符合本标准第8,9,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2,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 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 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 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3,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4,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5,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6.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 间 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7、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 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8.9,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1.应靠外墙设置。并设置可开启外窗、2。该房间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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