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避难层。间,8 9,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不应低于24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应超过50m、避难间应设在消防登高场地一侧.2、避难层,间 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应按5人.平方米计算、且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m2,避难区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3,避难层、间 上下窗槛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20m,4.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避难区与相邻住宅外墙开口部位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00m,内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8、9 2,避难层、间。除符合本标准第8,9.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2,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 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3。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4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5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6,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7,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 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8.9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1、应靠外墙设置,并设置可开启外窗 2,该房间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