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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避难层.间。8。9.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间。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第一个避难层,间 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不应低于24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应超过50m.避难间应设在消防登高场地一侧,2。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应按5人,平方米计算,且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0m2 避难区的净高不应低于2,20m。3、避难层,间 上下窗槛墙的高度不应低于1,20m.4,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避难区与相邻住宅外墙开口部位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2,00m,内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8、9。2 避难层.间,除符合本标准第8。9、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2,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 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 00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3。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4.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5.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6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7,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 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8,9。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 并设置可开启外窗 2,该房间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 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 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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