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电.气10.0、1、屠宰与分割车间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划分,级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屠宰加工设备.制冷设备及车间应急照明属于二级负荷、其余用电设备属于三级负荷 级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用电设备均属于三级负荷。10,0,2.屠宰与分割车间应由专用回路供电,级屠宰与分割车间动力与照明宜分开供电.级屠宰与分割车间可合一供电,10。0,3.屠宰与分割车间配电电压应采用AC220,380V,新建工程接地型式应采用TN,S或TN,C S系统.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与PE线可靠连接 扩建和改建工程。接地型式宜采用TN,S或TN,C,S系统,10.0.4,屠宰与分割车间应按洁净区.非洁净区设配电装置 宜集中布置在专用电气室中 当不设专用电气室时.配电装置宜布置在通风及干燥场所、10.0,5 当电气设备 如按钮。行程开关等.必须安装在车间内多水潮湿场所时,应采用外壳防护等级为IP55级的密封防水型电气产品。10、0,6,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和安装在多水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及插座回路均应设漏电保护开关、10、0,7.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方式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相结合的照明方式。各照明场所及操作台面的照明标准值不宜低于表10,0、7的规定,表10 0。7车间照明标准值。功率密度值10、0、8 照明光源的选择应遵循节能、高效的原则.屠宰与分割车间宜采用节能型荧光灯或金属卤化物灯.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本规范表10、0.7的规定.10.0,9,屠宰与分割车间应在封闭车间内及其主通道,各出口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应急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10,0。10.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灯具应采用外壳防护等级为IP55级带防护罩的防潮型灯具,防护罩应为非玻璃制品。待宰间可采用一般工厂灯具、10,0.11 屠宰与分割车间动力与照明配线应采用铜芯塑料绝缘电线或电缆。移动电器应采用耐油,防水,耐腐蚀性能的铜芯软电缆、10,0,12、屠宰车间内敷设的导线宜采用电缆托盘。电线套管敷设、电缆托盘。电线套管应采取防锈蚀措施。10,0、13 分割车间宜采用暗配线、照明配电箱宜暗装,当有吊顶时,照明灯具宜采用嵌入式或吸顶安装、10,0,14、屠宰与分割车间属多水作业场所 应采取等电位联接的.保护措施,并在用电设备集中区采取局部等电位联接的措施 10,0 15。屠宰与分割车间经计算需进行防雷设计时、应按三类防雷建筑物设防雷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