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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给水排水8、1、给水及热水供应8。1。1.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 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8 1,2.原规范第7。1.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0 50。0 70,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一方面、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 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用水量可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设计规模增大,用水标准相应减少,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为、0,40.0.60、m3、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8,1。3,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 2003,167号,第7.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8、1 9 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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