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给水排水8,1,给水及热水供应8 1。1.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8、1,2。原规范第7.1 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0 50.0.70、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一方面,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 用水量可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设计规模增大,用水标准相应减少 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为。0。40 0,60、m3 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 8、1、3 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第7 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8 1,9,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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