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给水排水8,1。给水及热水供应8 1 1,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8.1,2 原规范第7.1,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0、50、0,70.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 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 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一方面。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用水量可大大减少。另一方面 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设计规模增大.用水标准相应减少,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为,0 40,0,60。m3.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8 1,3,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第7.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8,1。9。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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