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给水排水8 1.给水及热水供应8、1。1.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8,1,2,原规范第7.1,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0。50,0.70、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 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资料来看 一方面.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 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用水量可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 设计规模增大、用水标准相应减少、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为,0。40。0,60、m3,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8。1,3。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第7,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8 1 9 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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