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给水排水8。1。给水及热水供应8、1、1 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 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8。1 2 原规范第7.1 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0。50 0.70,m3计算 这次规范修订时,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资料来看 一方面。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用水量可大大减少.另一方面 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设计规模增大。用水标准相应减少 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 为,0.40,0,60 m3.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8。1。3。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国认注函,2003、167号 第7,3 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8、1。9 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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