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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给水排水8.1、给水及热水供应8,1。1 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 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8,1、2,原规范第7,1,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0,50.0,70,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一方面.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用水量可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设计规模增大,用水标准相应减少。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为 0,40,0,60。m3.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8 1 3 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 167号,第7,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 8、1 9、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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