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给水排水8 1 给水及热水供应8.1,1,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认监委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8,1.2,原规范第7,1,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0.50,0 70、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一方面 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用水量可大大减少 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设计规模增大,用水标准相应减少,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 为,0、40 0.60.m3。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 8,1 3.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 第7、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8,1、9.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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