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给水排水8.1,给水及热水供应8 1,1。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8,1.2.原规范第7、1。2条规定 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0 50 0,70 m3计算 这次规范修订时 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一方面、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 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 用水量可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设计规模增大。用水标准相应减少。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为、0。40、0、60 m3,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8、1.3。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国认注函,2003、167号 第7、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8,1 9。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