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给水排水8 1。给水及热水供应8。1,1 本条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8、1,2.原规范第7,1,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0。50、0。70。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 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一方面.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用水量可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设计规模增大 用水标准相应减少。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 为 0,40、0,60、m3.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8,1,3 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第7 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8 1,9 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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