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给水排水8 1、给水及热水供应8,1.1。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8、1,2,原规范第7、1、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0,50,0,70、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 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一方面.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 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用水量可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设计规模增大,用水标准相应减少 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为、0、40,0 60、m3.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8,1、3.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 2003。167号、第7,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8.1.9、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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