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给水排水8。1,给水及热水供应8、1,1.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8、1 2。原规范第7 1.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0,50。0.70、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一方面,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用水量可大大减少 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设计规模增大。用水标准相应减少 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为,0.40,0,60。m3 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8 1。3。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 167号,第7,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 8,1,9、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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