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兽医卫生检验6。1,兽医检验6,1 1,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工艺布置必须符合兽医卫生检验程序和操作的要求。6。1,2,宰后检验应按顺序设置头部,体表,内脏。寄生虫,胴体初验,二分胴体.片猪肉、复验和可疑病肉检验的操作点.各操作点的操作区域长度应按每位梭验人员不小于1,50m计算,踏脚台高度应适合检验操作的需要、6.1.3.头部检验操作点应设置在放血工序后或在体表检验操作点前,检验操作点处轨道平面的高度应适合检验操作的需要.6.1.4,体表检验操作点应设置在刮毛,清洗工序后.6、1、5,在摘取肠胃后、应设置寄生虫采样点,6 1。6、胴体与内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级屠宰车间,应设置同步检验装置.在此区间内应设置收集修割物与废弃物的专用容器、容器上应有明显标记,2.级屠宰车间,可采用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检验。心肝肺可采用连体检验 在内脏检验点处应设检验工作台,内脏输送滑槽及清洗消毒设施。3.检验轨道平面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50m.6。1 7、在劈半与同步检验结束后的生产线上 必须设置复验操作点,6。1 8、胴体在复验后。必须设置兽医卫生检验盖印操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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