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给水排水8、1、给水及热水供应8.1,1.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8.1,2,原规范第7、1,2条规定 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0.50.0 70.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一方面,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用水量可大大减少、另一方面 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设计规模增大。用水标准相应减少.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为 0、40.0。60.m3,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 8,1 3.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第7、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8、1 9,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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