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给水排水8、1.给水及热水供应8,1,1,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国认注函.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8.1,2、原规范第7、1,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0,50、0 70.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 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 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一方面、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用水量可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 设计规模增大。用水标准相应减少,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为 0.40。0。60,m3 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 8 1.3,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第7,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 8、1 9 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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