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给水排水8.1,给水及热水供应8.1、1、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8,1,2,原规范第7.1 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0,50。0.70、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一方面。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用水量可大大减少 另一方面 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设计规模增大 用水标准相应减少。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为 0。40 0.60,m3,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8。1,3,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第7、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8、1、9,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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