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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给水排水8、1,给水及热水供应8 1 1。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8。1,2。原规范第7。1,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0.50、0,70 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一方面.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用水量可大大减少 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 设计规模增大 用水标准相应减少,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 为。0.40 0 60.m3.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8。1,3、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 167号。第7.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 8、1,9,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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