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给水排水8。1 给水及热水供应8、1。1.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及国家认监委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国认注函.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8、1,2,原规范第7。1、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 0,50.0 70,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 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一方面 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 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用水量可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 设计规模增大.用水标准相应减少,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为,0 40、0.60.m3。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8.1、3,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 167号.第7.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8 1。9 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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