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给水排水8,1。给水及热水供应8。1、1.本条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 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8 1,2,原规范第7,1 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 0。50,0.70.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一方面、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 用水量可大大减少 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 设计规模增大.用水标准相应减少.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为。0、40 0,60.m3,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8,1,3、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 167号 第7 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8.1、9.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 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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