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给水排水8,1,给水及热水供应8。1,1,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 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8、1 2,原规范第7,1、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0,50、0 70、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一方面、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用水量可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设计规模增大.用水标准相应减少.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 为、0 40.0。60.m3、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8。1。3、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第7 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8,1,9 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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