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给水排水8,1、给水及热水供应8、1。1 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 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 8.1。2。原规范第7,1、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0.50。0 70、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 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一方面、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用水量可大大减少 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设计规模增大,用水标准相应减少.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为.0.40.0.60。m3,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8,1、3,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第7。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8 1,9.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 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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