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给水排水8,1、给水及热水供应8,1 1,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8,1 2 原规范第7 1、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0,50,0 70。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资料来看 一方面 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 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用水量可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设计规模增大、用水标准相应减少,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为、0,40.0.60 m3.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8。1,3、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 第7,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8 1。9.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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