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给水排水8,1、给水及热水供应8,1,1,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8、1、2。原规范第7.1、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 0,50,0 70。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 从调查的资料来看 一方面、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用水量可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设计规模增大.用水标准相应减少、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为 0。40。0,60。m3、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8。1,3,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第7,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8 1、9,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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