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给水排水8 1.给水及热水供应8,1.1、本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国家认监委,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对食品加工用水水质的要求制定的.8,1,2、原规范第7,1。2条规定,屠宰车间与分割车间每头猪生产用水量按 0.50。0、70。m3计算,这次规范修订时,我们对全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生产用水量又进行了一次调查,从调查的资料来看、一方面,各企业实际用水量与原规范规定的数值相差不大、但是从大部分企业来看。加强节水意识及管理 用水量可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加强定点屠宰.设计规模增大、用水标准相应减少、故这次规范将用水量标准调低一个档次 为.0 40,0。60、m3,生产用水量标准包括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活用水,8 1。3。本条是根据国家认监委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国认注函,2003、167号.第7 3.4条对车间消毒要求制定的、8、1,9,本条主要是从节能减排方面考虑制定的.冲洗待宰圈地面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能满足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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