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布置16、3.1。本条为新增条文.原规范第13,2.1条、第13,2.7条控制方式由就地控制改为本规范第16、2,1条集中控制方式后、对集中控制方式的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布置进行了原则规定,16,3.2 本条为新增条文,小机组的集中控制室的设置有机炉电集中控制室。机炉集中控制室 锅炉集中控制室、汽机集中控制室等多种形式、集中控制室的设置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多样性.16.3、3。本条为新增条文。电子设备间的布置因机组的布置方式不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多样性、设计人员可根据工程情况确定,16。3.4、本条为新增条文、辅助车间三个控制点的设置。已得到广泛应用、16。3,5 本条为新增条文.从合并控制点,减少运行人员的角度出发 将脱硫控制系统与灰渣控制系统的操作员站集中摆放在一起,脱硫与灰渣控制室合并设置.当电厂运行方式有需要时可单独设置脱硫控制室和灰渣控制室,16、3。6。系原规范第13 10。1条的修改,控制室是电厂主辅机设备控制中心。热控设计人员要积极主动配合主体专业统一规划布置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工艺专业要像对待主辅设备布置一样重视将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纳入主厂房和辅助车间规划布置 本条规定了控制室位置及面积的基本原则 增加了电子设备间盘柜到墙、盘柜两侧的通道和盘柜之间的通道应满足热控设备最小安全距离,散热的要求 控制室操作台前空间距离应大于4m,当受条件限制时最小不小于3。5m 两排机柜之间距离应大于1.4m 当受条件限制时最小不小于1 2m。靠墙布置的盘柜和背对背布置的盘柜应考虑留有大于100mm的散热距离。条件受限制时最小距离不小于50mm.16,3、7.系原规范第13。10,2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环境设施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