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环境管理和监测22.4、1。总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设环境监测站.并应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发电厂可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22。4。2.企业自备发电厂应由企业的环境监测站统一安排环境监测工作.不另设分站.22.4.3、发电厂应装设烟气连续监测装置,连续监测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状况 烟气连续监测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的有关规定。22.4、4 发电厂各类排污口应按有关要求规范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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