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 职业卫生23,3,1。本条为新增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卫生设计应以预评价报告为依据,落实各项防护要求。23 3。2.本条为新增条文。危害因素一般包括物理因素和化学因素.物理因素主要指电磁场辐射,高温。噪声,振动等,化学因素主要指粉尘,有毒有害物质,应结合电厂的实际情况 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的规定进行分析。23.3.3、系原规范第18 3,1条和第18,3、2条的修改、煤尘防治应首先堵住产生煤尘的源头 绞龙的密封。导煤槽出口加挡帘,减小落差,控制皮带速度可减少煤尘的产生,对原煤采取加湿的办法。适当提高其表面水分,是当前防止煤尘飞扬的有效措施、对运煤系统的各落煤点安装除尘器、对贮煤场应设置覆盖整个煤堆表面的喷洒设施,采用喷雾加湿和地面水力清扫等也是煤尘综合防治的有效措施、煤尘综合防治的各项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2部分.煤尘防治 DL、T。5187,2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的要求、目前,采用气力除灰系统的电厂越来越多,由于粉煤灰成分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高、粒径小.对人体危害严重.气力除灰系统要密闭运行 灰库应设有袋式除尘器。干灰场应有喷洒碾压设备.23.3,4。系原规范第18、3.3条的修改,23,3、5 系原规范第18,5.1条和第18,5.2条的修改,发电厂的高噪声设备主要集中在主厂房内及运煤系统的转动 传动部件和筛碎设备 应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选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设备,对不能根除的生产噪声.可采取有效的隔声,消声。吸声等控制措施.以降低噪声危害、23。3,6,系原规范第18,4,1条和第18、4 2条的修改,发电厂的地下卸煤沟,运煤隧道.地下转运站等地下建筑物内部.一般较阴冷,潮湿.故应采取防潮设施,以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身体健康,23,3,7。系原规范第18.2.8条和第18,2,9条的修改 23,3、8、本条为新增条文,职业病警示标识可以提醒,警示工作人员工作场所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警示标识的具体设置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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