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水工建。构。筑物18,8,1、18,8.3。系原规范第9 6、1条。第9、6、3条的修改 18 8、4。18.8.5。系原规范第9。6,4条和第9,6,5条,18.8 6。18 8.7.系原规范第9.6。6条和第9 6,7条的修改,18、8.8,系原规范第9、6、8条、18 8.9。系原规范第9、6、9条的修改.水工建筑物.特别是厂外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的施工 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施工条件一般比较困难,施工费用较多,因此 应按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当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不受场地布置和施工等条件的限制、且经济上合理时,则应分期建设 以节省投资。18。8,10。本条为新增条文,为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排水口的形式应进行水力模型试验.满足其消能和散热的要求.18、8、11.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系引用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5339的有关内容,为保证干灰场的良好运行和减少天然雨水不受灰渣影响,设置截洪沟以拦截外来洪水是经常采用的防洪措施 但其设计标准不宜太高。以节省工程投资,18 8。12.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引用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工设计规范,DL.T 5339的有关内容,为了保证灰场安全运行 需要在灰场上游端修建拦洪坝.灰场内底部建输水设施将拦截的上游洪水通过输水设施排至灰场下游、本条规定了上游拦洪坝设计标准及确定坝高的原则性要求.18 8.13,18,8.14,系原规范第9.6。13条和第9 6、14条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