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21、1。一般规定21 1 1、系原规范第14.1.1条的修改。本条规定了集中采暖地区和采暖过渡地区的气象条件 采暖区的划分是一项比较复杂而且政策性很强的问题 它不仅取决于人民的生活水平和需要、而且受到国家财力和物力的制约,尤其是像我国这样幅员辽阔的发展中国家更应慎重,对于集中采暖地区的各类建筑物,只要室内经常有人停留或工作 或者工艺对室内温度有一定要求时 均应设集中采暖。发电厂的热源条件比较方便.有大量的余热可供利用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了过渡地区各类建筑物设置集中采暖的条件,应该说明的是 本条特别强调了位于过渡地区的某些生产厂房,某些辅助和附属建筑物,可以按照集中采暖地区的条件设计集中采暖 而并非过渡地区所有的建筑物均要设置集中采暖。就过渡地区而言 气象条件差别仍然很大、所以集中采暖建筑物的种类也因地而异,一般情况下,主厂房属于热车间。在过渡地区不宜设计集中采暖、而对于夜班休息楼 生产办公楼等建筑物需要设计集中采暖,至于发电厂其他辅助及附属建筑物是否设计集中采暖 还应视电厂的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和其他因素决定、21 1。2、系原规范第14。1,2条,21,1 3,系原规范第14,1.5条的修改,21 1 4.系原规范第14。1,6条的修改.采用工业水作为制冷系统的冷却水,是从全厂、一水多用、的水务管理、节省设备初投资和运行费用等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后的系统优化意见,21,1、5、系原规范第14,1,7条的修改、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对明火和电采暖器采暖易引起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燃烧,爆炸.会危机生产安全和工人生命安全,该建筑物的采暖禁止采用明火和电采暖器 21 1 6.系原规范第14。1。8条,21.1.7,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对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室内设计参数作出了规定 21。1 8,系原规范第14.1。10条的修改.21,1 9,本条为新增条文。创造良好舒适的工作和休息环境。有利于人员集中精力,高效率地工作。可避免由于人为的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所带来的损失,同时,各类控制和管理设备对室内环境也有一定的要求。21,1,10.本条为新增条文、对于散热量和散湿量较大的生产车间、在夏季设计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时 其作业地带的温度应根据车间的热强度和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来确定.对作业地带所考虑的是如何维持地面以上2m内的空间的温度。在这个区域内允许局部非工作地点.即热源周边一定范围内的温度超过设计允许值。21。1,11。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给出了发电厂各类建筑通风设计的基本原则.在确定通风方式时、应根据工艺过程,散发有害物设备的特点 与工艺密切配合 了解生产过程,收集各类有害物生产的数据、结合当地具体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通风设计方案 21,1.12,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给出了有易燃、易爆气体产生车间的通风设计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