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厂区内部规划6.2。1,系原规范第3,1、1条的修改.结合厂区规划的特点 对内容进行有序的梳理,明确原则。确立中心,结合功能、因地制宜 6 2,2.系原规范第3,1。2条的修改.将原规范第3。1、2,1款 第3。1、2,3款并入,并新增液氨设施,供油.卸油泵房及其助燃油罐的布置要求、以及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处理排放的要求。采用直流供水时,为缩短循环水进.排水管沟 减少基建投资和节约能耗,主厂房宜布置在靠近水源处、增加了空冷机组的布置要求。排烟冷却塔和机械通风冷却塔的布置要求.根据环保要求,电厂排水应体现清污分流原则,并考虑排水的复用。6,2、3。系原规范第3、1 5条 6,2 4、系原规范第3 1.6条的修改.随着技术的革新.工艺流程的合理化,联合建筑的采用,检修公司的成立、厂区占地面积呈逐渐减小的趋势,布置越来越紧凑、用地越来越合理化、厂区面积越来越小,6,2,5,系原规范第3 2,4条的修改,根据近年来的实际运行经验 对各建筑物 构筑物之间的最小间距进行了调整,6,2、6。系原规范第3.2 6条的修改,本条对围墙高度及形式作了明确规定。6.2,7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对空冷设施提出了具体的布置原则和要求,6。2、8 系原规范第3、3,4条和第3,3,5条的修改 本条增加了发电厂铁路专用线的设计要求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GBJ。12的规定.同时确定铁路专用线厂内配线的原则 6,2,9,系原规范第3、3、6条的修改 码头宜布置在循环水进水口的下游.码头与冷却水进,排水口之间的距离一般与河势,海流,设计船型等综合因素有关。可通过模型试验计算及论证确定 6.2,10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对发电厂厂内道路提出了设计要求、6、2。11。系原规范第3。3.1条的修改.本条对原规范的内容进行了有序的梳理,归纳.简明扼要地阐明了道路布置的原则 6.2 12.系原规范第3。3、2 1款 6,2。13 系原规范第3,3.2条的修改,本条将原规范第3.3.2、2款和第3。3、2,4款合并.同时增加了建筑物引道的布置要求.6。2,14、系原规范第3,4。1条的修改,本条增加了厂区竖向布置应满足的要求及考虑的因素,6.2,15、系原规范第3。4。6条的修改 场地整平设计地面坡度不宜太大,否则会给生产工艺流程和运行管理带来诸多不便.如采用大面积的较缓的场地整平设计 将会造成土石方工程量过大。实践证明,在自然地形坡度为3,及以上时 采取阶梯式布置是合适的,6 2,16,系原规范第3,4、3条的修改.本条提出了厂区排水系统的设计、应考虑的因素及符合的要求.6。2 17、系原规范第3 4。7条的修改。生产建筑物的底层标高宜高出室外地面设计标高0 15m、0、30m.可防止因建筑物沉降而引起地面水倒灌入室的可能、在地质条件良好的少雨干燥地区.可采用下限值,同时增加了建筑物零米标高确定时需考虑的因素 6,2 18,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增加了厂内管线布置的一般要求。6 2、19,系原规范第3,5 1条的修改.本条增加了管线布置应符合流程合理的基本要求。增加了管道发生故障时不致发生次生灾害的规定,并着重强调了电缆沟及电缆隧道的设计要求,以避免发生重大的事故.6,2.20,系原规范第3.5,5条的修改,本条增加了高压架空线与道路 铁路或其他管线交叉布置时.应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净空要求。以消除安全隐患.6,2.21,系原规范第3.5、4条的修改.本条把原条文具体化。详细阐述了管线的敷设要求 增强了条文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6 2。22.系原规范第3.5,5条和第3、5、6条的修改。根据这些年来实际运行和操作的经验,对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与铁路 道路交叉的最小垂直净距 架空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架空管线跨越道路的最小垂直净距进行了修正,以便更符合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