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卸煤设施及厂外运输8。2.1、当铁路来煤时.卸煤装置的出力应根据对应机组的铁路最大来煤量和来车条件确定、卸车时间和一次进厂的车辆数量应与铁路部门协商确定、一次进厂的车辆数应与进厂铁路专用线的牵引定数相匹配 当采用单线缝式煤槽卸煤时,煤槽的有效长度宜与一次进厂车辆数分组后的数字相匹配。8 2,2 在缝式煤槽中,当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时、叶轮给煤机应有1台备用。8,2,3。当水路来煤时,码头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 GB 50192和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的有关规定、卸煤机械的总额定出力应按泊位的通过能力、并与航运部门协商确定.不宜小于全厂总耗煤量的300,全厂装设的卸煤机械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8.2,4,当汽车来煤时。运输车辆应优先利用社会运力 电厂不宜设自备运煤汽车.8.2,5,当部分或全部燃煤采用汽车运输时。厂内应根据汽车运输年来煤量设置相应规模的受煤站 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为30.104t及以下时。受煤站宜与煤场合并布置,可将煤场内某一个或几个区域作为受煤站、2.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为30,104t.60.104t时,受煤站可采用多个受煤斗串联布置方式 3 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为60、104t及以上时。受煤站宜采用缝式煤槽卸煤装置,4.当燃煤以非自卸汽车为主运输时,受煤站宜设置卸车机械,8 2。6 靠近煤源的发电厂,厂外运输可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或其他方式输送,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