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卸煤设施及厂外运输8、2。1.当铁路来煤时 卸煤装置的出力应根据对应机组的铁路最大来煤量和来车条件确定。卸车时间和一次进厂的车辆数量应与铁路部门协商确定、一次进厂的车辆数应与进厂铁路专用线的牵引定数相匹配,当采用单线缝式煤槽卸煤时,煤槽的有效长度宜与一次进厂车辆数分组后的数字相匹配。8.2、2。在缝式煤槽中 当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时 叶轮给煤机应有1台备用,8,2。3,当水路来煤时.码头的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 50192和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 JTJ,211的有关规定 卸煤机械的总额定出力应按泊位的通过能力。并与航运部门协商确定。不宜小于全厂总耗煤量的300 全厂装设的卸煤机械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8,2,4,当汽车来煤时,运输车辆应优先利用社会运力、电厂不宜设自备运煤汽车,8。2,5,当部分或全部燃煤采用汽车运输时 厂内应根据汽车运输年来煤量设置相应规模的受煤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为30.104t及以下时,受煤站宜与煤场合并布置.可将煤场内某一个或几个区域作为受煤站、2 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为30,104t,60,104t时,受煤站可采用多个受煤斗串联布置方式。3 当发电厂汽车运输年来煤量为60,104t及以上时 受煤站宜采用缝式煤槽卸煤装置.4.当燃煤以非自卸汽车为主运输时 受煤站宜设置卸车机械。8,2,6。靠近煤源的发电厂.厂外运输可采用单路带式输送机或其他方式输送,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