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职业卫生23。3 1、职业卫生设计应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为依据、落实各项防护措施。23。3 2.发电厂设计应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对危害因素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3、3,3.发电厂的设计应有防止粉尘飞扬的措施 卸、贮、运煤系统.锅炉系统,除灰系统等处应采取密闭运行,水力清扫.除尘等综合治理措施,工作场所空气中含尘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23.3 4,对贮存和产生有害气体或腐蚀性介质等场所及使用含有对身体有害物质的仪器和仪表设备、必须有相应的防毒及防化学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有关规定.23,3、5。在发电厂设计中、对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并采用隔声、消声。吸声 隔振等控制措施、噪声控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3、3 6。发电厂的防暑.防寒及防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及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电厂运煤系统的地下卸煤沟。运煤隧道、地下转运站应设有防潮措施。23,3、7,对于有可能产生工频电磁场的场所应考虑防工频电磁影响的措施。对于有放射性源的生产工艺或场所、探伤仪、料位计,X Y射线 应考虑防电离辐射措施。23.3、8,有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应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警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