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22、1 一般规定22 1。1,22,1、2.系原规范第17,1.1条和第17.1。2条的修改.近年来 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加强了环保的管理力度 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也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相应颁发了地方性的法规和政策。发电厂的设计必须遵循保护环境的指导思想。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以及地方制定的有关规定。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经济条件制定了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省。自制区。直辖市地方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有的项目 也可根据本地环境质量要求。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凡是在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内建设的发电厂 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第22。1,2条新增了在施工建设期要防止对生态造成破坏的内容,22 1.3.系原规范第17.1 3条的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3年1月1日施行.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 要求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采取清洁生产措施。22.1,4 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提出了对废弃物处理的原则要求 22.1、5 本条为新增条文。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于2000年1月1日以计基础 2000,1268号文发布了,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要求热电联产项目审批时,热电厂。热力网.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应同时审批。同步建设 同步验收、22.1,6,系原规范第17。1,4条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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