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环境管理和监测22、4,1、系原规范第17、4,3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电厂应设有环保监测基层站、负责本企业的环保监测工作、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发电厂环保监测站往往与化水试验室合并、并备有环保监测分析所需仪器,负责环保取样监测工作、对于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发电厂可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 并可委托地方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22。4,2 系原规范第17 4。2条。22、4。3.本条为新增条文,22,4。4,本条为新增条文.发电厂的排污口主要有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等。排放口要有明确的环保图形标志.监测取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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