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环境管理和监测22,4,1、系原规范第17,4,3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发电厂应设有环保监测基层站 负责本企业的环保监测工作,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发电厂环保监测站往往与化水试验室合并、并备有环保监测分析所需仪器 负责环保取样监测工作。对于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发电厂可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 并可委托地方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22、4、2 系原规范第17、4.2条。22,4、3、本条为新增条文 22,4。4.本条为新增条文,发电厂的排污口主要有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等。排放口要有明确的环保图形标志,监测取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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