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环境管理和监测22,4、1、系原规范第17 4 3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电厂应设有环保监测基层站 负责本企业的环保监测工作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发电厂环保监测站往往与化水试验室合并 并备有环保监测分析所需仪器、负责环保取样监测工作.对于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发电厂可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并可委托地方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 22,4,2、系原规范第17。4 2条。22,4,3,本条为新增条文,22、4,4、本条为新增条文,发电厂的排污口主要有废气.废水 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等,排放口要有明确的环保图形标志 监测取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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