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环境管理和监测22,4、1。系原规范第17.4。3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发电厂应设有环保监测基层站、负责本企业的环保监测工作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发电厂环保监测站往往与化水试验室合并、并备有环保监测分析所需仪器,负责环保取样监测工作.对于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发电厂可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并可委托地方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22。4、2 系原规范第17 4 2条。22,4,3。本条为新增条文,22.4.4,本条为新增条文。发电厂的排污口主要有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等,排放口要有明确的环保图形标志。监测取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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