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环境管理和监测22、4.1。系原规范第17。4,3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电厂应设有环保监测基层站。负责本企业的环保监测工作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发电厂环保监测站往往与化水试验室合并。并备有环保监测分析所需仪器,负责环保取样监测工作.对于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发电厂可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 并可委托地方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 22,4.2。系原规范第17,4。2条。22 4、3。本条为新增条文.22.4。4,本条为新增条文。发电厂的排污口主要有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等。排放口要有明确的环保图形标志。监测取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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