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4、环境管理和监测22、4。1,系原规范第17、4,3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电厂应设有环保监测基层站,负责本企业的环保监测工作,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 发电厂环保监测站往往与化水试验室合并,并备有环保监测分析所需仪器.负责环保取样监测工作.对于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发电厂可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并可委托地方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22.4、2.系原规范第17,4.2条,22.4.3,本条为新增条文、22 4.4 本条为新增条文.发电厂的排污口主要有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等,排放口要有明确的环保图形标志.监测取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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