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环境管理和监测22,4.1,系原规范第17,4。3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电厂应设有环保监测基层站,负责本企业的环保监测工作,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发电厂环保监测站往往与化水试验室合并。并备有环保监测分析所需仪器、负责环保取样监测工作,对于总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发电厂可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并可委托地方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 22。4。2.系原规范第17、4,2条、22.4.3 本条为新增条文。22、4.4.本条为新增条文,发电厂的排污口主要有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排放口等 排放口要有明确的环保图形标志、监测取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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