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 劳动安全23.2,1、劳动安全设计应以安全预评价报告为依据,落实各项安全措施、23.2,2 发电厂设计中应根据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危险区域进行划分。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23,2.3 发电厂的生产车间,作业场所 辅助建筑。附属建筑 生活建筑和易爆、易燃的危险场所以及地下建筑物应设计防火分区.防火隔断,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和消防通道。23,2 4,发电厂的安全疏散设施应有充足的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含有关电气设施,工艺系统,厂房的工艺设计和土建设计必须按照不同类型的爆炸源和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防爆防护措施 23、2,5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并应有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和防止误操作措施 应设置防直击雷和安全接地等措施,23.2。6.发电厂各车间转动机械的所有转动,传动部件。应设防护罩、安全距离 警告报警设施 工作场所的井 坑 孔.洞、平台或沟道等有坠落危险处,应设防护栏杆或盖板、烟囱、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笼,23,2。7。厂区道路设计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合理组织车流.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防止交通事故发生。23 2、8 在厂区及作业场所对人员有危险,危害的地点.设备和设施之处、均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或安全色.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有关规定、安全色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