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5 直流电源系统及交流不间断电源17、5、1,系原规范第12,6,1条的修改.17,5。2.系原规范第12、6.2条和第12,6,3条的修改。本条增加了50MW级及以上机组蓄电池组数量的要求 17 5 3,本条为新增条文,17、5,4.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对正常运行,均衡充电和事故放电工况下的直流母线电压允许变化范围作了规定 17 5、5。系原规范第12、6,4条的修改,当装设2组蓄电池时.因控制负荷属于经常性负荷、为保证安全。可以允许切换到1组蓄电池运行。故应统计全部负荷、事故照明负荷因负荷较大而影响蓄电池容量。故按60,统计在每组蓄电池上,17,5,6,系原规范第12,6。5条的修改 当企业自备电厂不与电力系统连接时,在事故停电时间内、很难立即处理恢复厂用电、故蓄电池的容量按事故停电2h的放电容量计算。17。5、7 系原规范第12、6,6条的修改,对于晶闸管充电装置。原则上可配置1套备用充电装置,即、1组蓄电池配置2套充电装置,2组蓄电池可配置3套,高频开关充电装置 整流模块可以更换,且有冗余,原则上不设整台装置的备用,即、1组蓄电池配置1套充电装置 2组蓄电池配置2套充电装置。17 5 8。系原规范第12、6,7条 当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时。每一段母线上接有一组蓄电池和相应的充电设备,当相同电压的两组蓄电池设有公用备用充电设备时。在接线上还应能将这套备用的充电设备切换到两组蓄电池的母线上。17,5,9.本条为新增条文。当机组或主厂房热工自动化控制系统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时应设置在线式交流不间断电源 17,5,10.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对交流不间断电源的主要技术条件作出了规定 17.5、11,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对交流不间断电源的输入电源作出了规定,17 5,12。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对交流不间断电源配电接线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