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水处理设备及系统14 1、水的预处理14。1,1,系原规范第10.1、1条的修改,随着水处理新技术不断推出和其工艺系统日臻完善.可供选择的锅炉补给水处理水源不局限于水源地的原水,如城市回用再生水 矿井排水以及苦咸水、海水等、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都可以作为被选择水源、14、1.2 本条为新增条文,要求掌握所选择的水源是否有丰水期和枯水期的变化以及变化规律 了解是否有海水倒灌或农田排灌等影响、对于回用再生水、矿井排水需了解其来源和水质组成.对于地表水还应对是否会有沿程变化进行预测判断,14 1,3,本条为新增条文 14,1,4.本条为新增条文,强调水质资料的获取是设计行之有效的水处理系统的先决条件 作为锅炉补给水的水源应进行水质全分析、并对分析次数及项目作出规定.14、1.5。系原规范第10,1 2条的修改,根据不同的被处理水源确定水处理系统,对不同的水质选择不同的处理工艺时细化归纳成三个大类,1.凝聚澄清,2.颗粒介质过滤,3、膜过滤,14。1 6 系原规范第10.1,3条和第10,1 4条的修改。保留条文中有用部分,增加近年来运用成熟的微滤,超滤等内容。以及设备台数的确定 14.1,7、本条为新增条文 预处理系统运行时的.启 与 停,操作不太频繁,手动操作一般不会给运行带来不便。而澄清器。池,排泥.过滤器.池.反洗则随运行状态的继续不断重复、宜程序控制,14 1。8、本条为新增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