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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边环境监测点布设6、1 一般规定6.1,1.周边环境监测点的布设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环境对象的类型和特征、环境风险等级、所处工程影响分区。监测项目及监测方法的要求等综合确定,并应满足反映环境对象变化规律和分析环境对象安全状态的要求.6,1。2 周边环境监测点应布设在反映环境对象变形特征的关键部位和受施工影响敏感的部位 6、1、3。周边环境监测点的布设应便于观测,且不应影响或妨碍环境监测对象的结构受力,正常使用和美观。6、1,4、爆破振动监测点的布设及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有关规定。监测建 构、筑物不同高度的振动时 应从基础到顶部的不同高度部位布设监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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