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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10 3.1、管理单位在接管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工作时、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资料及移交清单。对水准基点 观测点、观测井及观测资料和记录。逐项检查.清点和验收 有水准基点或观测点损坏,不全或观测井填塞等情况时、应由移交单位补齐或清理.10,3、2,水准基点 沉降观测点及水位观测井应妥善保护,并应定期根据地区水准控制网对水准基点进行校核、10。3、3,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执行,地下水位观测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观测记录应及时整理,并存入工程技术档案。10,3,4 发现建筑物沉降和地下水位变化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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