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10.3.1.管理单位在接管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工作时。应根据设计文件 施工资料及移交清单,对水准基点。观测点,观测井及观测资料和记录。逐项检查 清点和验收、有水准基点或观测点损坏,不全或观测井填塞等情况时.应由移交单位补齐或清理.10,3.2,水准基点、沉降观测点及水位观测井应妥善保护.并应定期根据地区水准控制网对水准基点进行校核,10,3,3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的规定执行,地下水位观测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观测记录应及时整理.并存入工程技术档案。10 3.4。发现建筑物沉降和地下水位变化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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