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3 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10,3,1.管理单位在接管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工作时,应根据设计文件,施工资料及移交清单.对水准基点.观测点,观测井及观测资料和记录。逐项检查。清点和验收、有水准基点或观测点损坏,不全或观测井填塞等情况时。应由移交单位补齐或清理.10.3.2,水准基点 沉降观测点及水位观测井应妥善保护、并应定期根据地区水准控制网对水准基点进行校核、10、3 3 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规定执行、地下水位观测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观测记录应及时整理 并存入工程技术档案。10.3.4、发现建筑物沉降和地下水位变化出现异常时,应及时反馈给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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