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使用与维护10,1.一般规定10,1,1、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地基浸水湿陷、根据调查,建筑物使用期间发生地基湿陷事故的原因有管道漏水 地面水.雨水 绿化浇水,集水明沟渗漏等,局部大量下渗.地下水上升等,其中管道漏水占绝大多数。且多为长期渗漏,管道大多埋设于地下 不主动检查很难发现初期渗漏,一般是由于已出现建筑物沉降或裂缝,或地面沉陷等明显现象时才发现,但此时为时已晚.由于建筑物使用期间环境的变化 管道材料的老化,腐蚀,堵塞等因素.渗漏很难避免 只有通过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才是避免湿陷事故的最佳办法,10 1、2.在事故调查中。常发现很多资料不全 尤其是使用期间进行的改建和扩建资料缺失,这给分析事故原因带来不便 增加了许多调查工作量,延长了处理时间。因此管理单位应存留完整的建设档案 以备需要时使用.10。1.4.建筑物使用期间、如需在防护范围内增加用水设施.如水房.淋浴室,锅炉房等.应根据原设计检查防水设施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如不符合应按本标准要求采取地基处理或防水措施等,并对新建用水设施可能的渗漏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进行评估,有影响时应采取防范措施 10,1.5.建筑物建成后,周边如有新建的水库、人工湖。喷泉水景等设施.均可能引起水环境变化.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 会同原设计。勘察等单位.共同对可能的影响作出评估 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对建筑物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