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使用与维护10,1.一般规定10,1,1.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地基浸水湿陷 根据调查,建筑物使用期间发生地基湿陷事故的原因有管道漏水,地面水.雨水,绿化浇水,集水明沟渗漏等、局部大量下渗、地下水上升等,其中管道漏水占绝大多数,且多为长期渗漏 管道大多埋设于地下。不主动检查很难发现初期渗漏。一般是由于已出现建筑物沉降或裂缝、或地面沉陷等明显现象时才发现,但此时为时已晚。由于建筑物使用期间环境的变化,管道材料的老化 腐蚀、堵塞等因素,渗漏很难避免.只有通过定期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才是避免湿陷事故的最佳办法、10、1,2,在事故调查中,常发现很多资料不全,尤其是使用期间进行的改建和扩建资料缺失,这给分析事故原因带来不便,增加了许多调查工作量.延长了处理时间。因此管理单位应存留完整的建设档案、以备需要时使用。10,1,4。建筑物使用期间,如需在防护范围内增加用水设施,如水房。淋浴室.锅炉房等 应根据原设计检查防水设施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如不符合应按本标准要求采取地基处理或防水措施等,并对新建用水设施可能的渗漏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进行评估,有影响时应采取防范措施.10.1、5,建筑物建成后。周边如有新建的水库。人工湖。喷泉水景等设施 均可能引起水环境变化 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会同原设计.勘察等单位、共同对可能的影响作出评估。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对建筑物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