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使用与维护10,1.一般规定10。1。1,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地基浸水湿陷、根据调查,建筑物使用期间发生地基湿陷事故的原因有管道漏水、地面水,雨水、绿化浇水,集水明沟渗漏等.局部大量下渗、地下水上升等 其中管道漏水占绝大多数,且多为长期渗漏、管道大多埋设于地下。不主动检查很难发现初期渗漏,一般是由于已出现建筑物沉降或裂缝,或地面沉陷等明显现象时才发现,但此时为时已晚,由于建筑物使用期间环境的变化,管道材料的老化,腐蚀,堵塞等因素、渗漏很难避免,只有通过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才是避免湿陷事故的最佳办法,10。1、2。在事故调查中,常发现很多资料不全.尤其是使用期间进行的改建和扩建资料缺失 这给分析事故原因带来不便.增加了许多调查工作量 延长了处理时间,因此管理单位应存留完整的建设档案、以备需要时使用。10。1、4 建筑物使用期间,如需在防护范围内增加用水设施,如水房.淋浴室 锅炉房等,应根据原设计检查防水设施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如不符合应按本标准要求采取地基处理或防水措施等 并对新建用水设施可能的渗漏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进行评估,有影响时应采取防范措施、10 1 5,建筑物建成后 周边如有新建的水库。人工湖,喷泉水景等设施.均可能引起水环境变化 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 会同原设计。勘察等单位.共同对可能的影响作出评估,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对建筑物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