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使用与维护10,1.一般规定10 1,1.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地基浸水湿陷。根据调查,建筑物使用期间发生地基湿陷事故的原因有管道漏水。地面水,雨水,绿化浇水 集水明沟渗漏等,局部大量下渗、地下水上升等,其中管道漏水占绝大多数。且多为长期渗漏.管道大多埋设于地下,不主动检查很难发现初期渗漏,一般是由于已出现建筑物沉降或裂缝。或地面沉陷等明显现象时才发现、但此时为时已晚,由于建筑物使用期间环境的变化,管道材料的老化 腐蚀 堵塞等因素。渗漏很难避免。只有通过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才是避免湿陷事故的最佳办法,10,1、2,在事故调查中 常发现很多资料不全 尤其是使用期间进行的改建和扩建资料缺失、这给分析事故原因带来不便,增加了许多调查工作量,延长了处理时间。因此管理单位应存留完整的建设档案,以备需要时使用 10.1、4 建筑物使用期间.如需在防护范围内增加用水设施 如水房.淋浴室.锅炉房等.应根据原设计检查防水设施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如不符合应按本标准要求采取地基处理或防水措施等.并对新建用水设施可能的渗漏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进行评估 有影响时应采取防范措施,10,1,5,建筑物建成后 周边如有新建的水库,人工湖,喷泉水景等设施。均可能引起水环境变化.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会同原设计,勘察等单位,共同对可能的影响作出评估,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对建筑物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