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使用与维护10,1。一般规定10,1,1.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 防止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地基浸水湿陷,根据调查,建筑物使用期间发生地基湿陷事故的原因有管道漏水.地面水、雨水。绿化浇水.集水明沟渗漏等,局部大量下渗,地下水上升等。其中管道漏水占绝大多数,且多为长期渗漏,管道大多埋设于地下,不主动检查很难发现初期渗漏.一般是由于已出现建筑物沉降或裂缝.或地面沉陷等明显现象时才发现、但此时为时已晚,由于建筑物使用期间环境的变化。管道材料的老化.腐蚀,堵塞等因素 渗漏很难避免.只有通过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才是避免湿陷事故的最佳办法.10,1、2,在事故调查中,常发现很多资料不全,尤其是使用期间进行的改建和扩建资料缺失,这给分析事故原因带来不便,增加了许多调查工作量。延长了处理时间。因此管理单位应存留完整的建设档案,以备需要时使用,10.1.4 建筑物使用期间.如需在防护范围内增加用水设施.如水房 淋浴室,锅炉房等,应根据原设计检查防水设施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如不符合应按本标准要求采取地基处理或防水措施等,并对新建用水设施可能的渗漏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进行评估,有影响时应采取防范措施,10,1,5 建筑物建成后.周边如有新建的水库、人工湖、喷泉水景等设施,均可能引起水环境变化,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 会同原设计.勘察等单位。共同对可能的影响作出评估 采取相应对策 防止对建筑物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