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使用与维护10,1,一般规定10.1。1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 防止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地基浸水湿陷。根据调查,建筑物使用期间发生地基湿陷事故的原因有管道漏水,地面水、雨水,绿化浇水。集水明沟渗漏等。局部大量下渗、地下水上升等、其中管道漏水占绝大多数。且多为长期渗漏、管道大多埋设于地下。不主动检查很难发现初期渗漏、一般是由于已出现建筑物沉降或裂缝 或地面沉陷等明显现象时才发现,但此时为时已晚,由于建筑物使用期间环境的变化。管道材料的老化,腐蚀,堵塞等因素 渗漏很难避免、只有通过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才是避免湿陷事故的最佳办法,10,1。2,在事故调查中。常发现很多资料不全、尤其是使用期间进行的改建和扩建资料缺失,这给分析事故原因带来不便、增加了许多调查工作量.延长了处理时间 因此管理单位应存留完整的建设档案、以备需要时使用 10,1,4、建筑物使用期间,如需在防护范围内增加用水设施。如水房,淋浴室 锅炉房等,应根据原设计检查防水设施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如不符合应按本标准要求采取地基处理或防水措施等。并对新建用水设施可能的渗漏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进行评估。有影响时应采取防范措施 10 1,5。建筑物建成后,周边如有新建的水库、人工湖,喷泉水景等设施,均可能引起水环境变化、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 会同原设计、勘察等单位。共同对可能的影响作出评估,采取相应对策 防止对建筑物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