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使用与维护10、1、一般规定10、1.1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地基浸水湿陷,根据调查、建筑物使用期间发生地基湿陷事故的原因有管道漏水,地面水.雨水,绿化浇水,集水明沟渗漏等、局部大量下渗。地下水上升等.其中管道漏水占绝大多数、且多为长期渗漏。管道大多埋设于地下 不主动检查很难发现初期渗漏,一般是由于已出现建筑物沉降或裂缝,或地面沉陷等明显现象时才发现。但此时为时已晚。由于建筑物使用期间环境的变化,管道材料的老化。腐蚀、堵塞等因素,渗漏很难避免,只有通过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才是避免湿陷事故的最佳办法.10 1 2,在事故调查中、常发现很多资料不全、尤其是使用期间进行的改建和扩建资料缺失,这给分析事故原因带来不便、增加了许多调查工作量,延长了处理时间、因此管理单位应存留完整的建设档案,以备需要时使用 10,1。4.建筑物使用期间,如需在防护范围内增加用水设施。如水房、淋浴室 锅炉房等.应根据原设计检查防水设施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如不符合应按本标准要求采取地基处理或防水措施等 并对新建用水设施可能的渗漏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进行评估 有影响时应采取防范措施.10、1,5,建筑物建成后.周边如有新建的水库 人工湖、喷泉水景等设施 均可能引起水环境变化、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会同原设计。勘察等单位,共同对可能的影响作出评估。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对建筑物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