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使用与维护10、1.一般规定10。1 1,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地基浸水湿陷,根据调查.建筑物使用期间发生地基湿陷事故的原因有管道漏水、地面水。雨水。绿化浇水.集水明沟渗漏等,局部大量下渗。地下水上升等,其中管道漏水占绝大多数。且多为长期渗漏,管道大多埋设于地下,不主动检查很难发现初期渗漏,一般是由于已出现建筑物沉降或裂缝、或地面沉陷等明显现象时才发现 但此时为时已晚,由于建筑物使用期间环境的变化,管道材料的老化 腐蚀.堵塞等因素 渗漏很难避免、只有通过定期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才是避免湿陷事故的最佳办法,10,1,2,在事故调查中、常发现很多资料不全.尤其是使用期间进行的改建和扩建资料缺失、这给分析事故原因带来不便,增加了许多调查工作量、延长了处理时间 因此管理单位应存留完整的建设档案.以备需要时使用,10,1,4,建筑物使用期间,如需在防护范围内增加用水设施、如水房、淋浴室,锅炉房等。应根据原设计检查防水设施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 如不符合应按本标准要求采取地基处理或防水措施等。并对新建用水设施可能的渗漏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进行评估,有影响时应采取防范措施。10 1、5。建筑物建成后,周边如有新建的水库,人工湖.喷泉水景等设施,均可能引起水环境变化.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会同原设计,勘察等单位。共同对可能的影响作出评估,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对建筑物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