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使用与维护10,1 一般规定10。1。1。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地基浸水湿陷.根据调查 建筑物使用期间发生地基湿陷事故的原因有管道漏水.地面水.雨水。绿化浇水。集水明沟渗漏等、局部大量下渗、地下水上升等,其中管道漏水占绝大多数。且多为长期渗漏.管道大多埋设于地下、不主动检查很难发现初期渗漏。一般是由于已出现建筑物沉降或裂缝,或地面沉陷等明显现象时才发现.但此时为时已晚.由于建筑物使用期间环境的变化、管道材料的老化。腐蚀。堵塞等因素.渗漏很难避免。只有通过定期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才是避免湿陷事故的最佳办法,10,1 2.在事故调查中,常发现很多资料不全。尤其是使用期间进行的改建和扩建资料缺失.这给分析事故原因带来不便。增加了许多调查工作量。延长了处理时间、因此管理单位应存留完整的建设档案、以备需要时使用,10、1、4,建筑物使用期间,如需在防护范围内增加用水设施.如水房 淋浴室.锅炉房等 应根据原设计检查防水设施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如不符合应按本标准要求采取地基处理或防水措施等、并对新建用水设施可能的渗漏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进行评估。有影响时应采取防范措施 10,1 5,建筑物建成后,周边如有新建的水库,人工湖.喷泉水景等设施。均可能引起水环境变化、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 会同原设计,勘察等单位。共同对可能的影响作出评估,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对建筑物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