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使用与维护10.1,一般规定10 1、1。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地基浸水湿陷。根据调查,建筑物使用期间发生地基湿陷事故的原因有管道漏水,地面水,雨水、绿化浇水,集水明沟渗漏等,局部大量下渗,地下水上升等。其中管道漏水占绝大多数。且多为长期渗漏,管道大多埋设于地下、不主动检查很难发现初期渗漏、一般是由于已出现建筑物沉降或裂缝,或地面沉陷等明显现象时才发现、但此时为时已晚.由于建筑物使用期间环境的变化。管道材料的老化 腐蚀。堵塞等因素。渗漏很难避免、只有通过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及时维修.才是避免湿陷事故的最佳办法。10,1。2、在事故调查中、常发现很多资料不全、尤其是使用期间进行的改建和扩建资料缺失.这给分析事故原因带来不便。增加了许多调查工作量.延长了处理时间.因此管理单位应存留完整的建设档案。以备需要时使用。10.1,4,建筑物使用期间,如需在防护范围内增加用水设施.如水房,淋浴室.锅炉房等、应根据原设计检查防水设施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如不符合应按本标准要求采取地基处理或防水措施等,并对新建用水设施可能的渗漏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进行评估,有影响时应采取防范措施。10 1,5。建筑物建成后 周边如有新建的水库,人工湖,喷泉水景等设施,均可能引起水环境变化,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会同原设计 勘察等单位,共同对可能的影响作出评估、采取相应对策 防止对建筑物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