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使用与维护10 1,一般规定10。1。1、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 防止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地基浸水湿陷、根据调查 建筑物使用期间发生地基湿陷事故的原因有管道漏水,地面水,雨水,绿化浇水,集水明沟渗漏等,局部大量下渗,地下水上升等,其中管道漏水占绝大多数,且多为长期渗漏,管道大多埋设于地下,不主动检查很难发现初期渗漏.一般是由于已出现建筑物沉降或裂缝,或地面沉陷等明显现象时才发现、但此时为时已晚,由于建筑物使用期间环境的变化.管道材料的老化。腐蚀.堵塞等因素、渗漏很难避免。只有通过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才是避免湿陷事故的最佳办法.10.1,2。在事故调查中 常发现很多资料不全.尤其是使用期间进行的改建和扩建资料缺失。这给分析事故原因带来不便,增加了许多调查工作量,延长了处理时间,因此管理单位应存留完整的建设档案.以备需要时使用 10,1。4 建筑物使用期间 如需在防护范围内增加用水设施,如水房,淋浴室,锅炉房等,应根据原设计检查防水设施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 如不符合应按本标准要求采取地基处理或防水措施等、并对新建用水设施可能的渗漏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进行评估,有影响时应采取防范措施 10.1 5.建筑物建成后 周边如有新建的水库.人工湖,喷泉水景等设施、均可能引起水环境变化,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会同原设计、勘察等单位,共同对可能的影响作出评估.采取相应对策 防止对建筑物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