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使用与维护10,1。一般规定10.1,1.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地基浸水湿陷.根据调查.建筑物使用期间发生地基湿陷事故的原因有管道漏水,地面水、雨水 绿化浇水、集水明沟渗漏等 局部大量下渗.地下水上升等、其中管道漏水占绝大多数.且多为长期渗漏,管道大多埋设于地下,不主动检查很难发现初期渗漏.一般是由于已出现建筑物沉降或裂缝、或地面沉陷等明显现象时才发现,但此时为时已晚 由于建筑物使用期间环境的变化.管道材料的老化,腐蚀.堵塞等因素、渗漏很难避免.只有通过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才是避免湿陷事故的最佳办法.10。1.2。在事故调查中,常发现很多资料不全,尤其是使用期间进行的改建和扩建资料缺失,这给分析事故原因带来不便.增加了许多调查工作量,延长了处理时间 因此管理单位应存留完整的建设档案、以备需要时使用.10 1,4,建筑物使用期间.如需在防护范围内增加用水设施。如水房,淋浴室。锅炉房等.应根据原设计检查防水设施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如不符合应按本标准要求采取地基处理或防水措施等 并对新建用水设施可能的渗漏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进行评估,有影响时应采取防范措施。10 1。5.建筑物建成后。周边如有新建的水库、人工湖 喷泉水景等设施.均可能引起水环境变化,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 会同原设计 勘察等单位。共同对可能的影响作出评估、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对建筑物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