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使用与维护10、1,一般规定10.1、1。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地基浸水湿陷,根据调查、建筑物使用期间发生地基湿陷事故的原因有管道漏水,地面水。雨水,绿化浇水.集水明沟渗漏等。局部大量下渗.地下水上升等。其中管道漏水占绝大多数,且多为长期渗漏,管道大多埋设于地下,不主动检查很难发现初期渗漏。一般是由于已出现建筑物沉降或裂缝、或地面沉陷等明显现象时才发现 但此时为时已晚。由于建筑物使用期间环境的变化、管道材料的老化。腐蚀 堵塞等因素,渗漏很难避免.只有通过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才是避免湿陷事故的最佳办法,10、1,2.在事故调查中。常发现很多资料不全,尤其是使用期间进行的改建和扩建资料缺失 这给分析事故原因带来不便 增加了许多调查工作量,延长了处理时间,因此管理单位应存留完整的建设档案。以备需要时使用,10、1 4 建筑物使用期间 如需在防护范围内增加用水设施 如水房,淋浴室,锅炉房等,应根据原设计检查防水设施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如不符合应按本标准要求采取地基处理或防水措施等。并对新建用水设施可能的渗漏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进行评估.有影响时应采取防范措施.10,1,5。建筑物建成后。周边如有新建的水库 人工湖。喷泉水景等设施 均可能引起水环境变化.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会同原设计.勘察等单位 共同对可能的影响作出评估。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对建筑物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