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使用与维护10.1。一般规定10、1,1,本条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地基浸水湿陷.根据调查 建筑物使用期间发生地基湿陷事故的原因有管道漏水。地面水、雨水、绿化浇水,集水明沟渗漏等,局部大量下渗.地下水上升等、其中管道漏水占绝大多数、且多为长期渗漏、管道大多埋设于地下、不主动检查很难发现初期渗漏 一般是由于已出现建筑物沉降或裂缝 或地面沉陷等明显现象时才发现。但此时为时已晚 由于建筑物使用期间环境的变化,管道材料的老化 腐蚀、堵塞等因素。渗漏很难避免,只有通过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才是避免湿陷事故的最佳办法.10。1 2,在事故调查中,常发现很多资料不全.尤其是使用期间进行的改建和扩建资料缺失、这给分析事故原因带来不便.增加了许多调查工作量.延长了处理时间,因此管理单位应存留完整的建设档案、以备需要时使用,10,1。4,建筑物使用期间。如需在防护范围内增加用水设施。如水房 淋浴室、锅炉房等.应根据原设计检查防水设施是否符合本标准相关要求、如不符合应按本标准要求采取地基处理或防水措施等,并对新建用水设施可能的渗漏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进行评估。有影响时应采取防范措施.10,1、5。建筑物建成后、周边如有新建的水库.人工湖 喷泉水景等设施 均可能引起水环境变化,管理单位应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信息。会同原设计.勘察等单位,共同对可能的影响作出评估.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对建筑物产生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