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10。1、一般规定10。1.1,供暖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与热源应根据能源条件、能源价格 节能和环保等要求,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采用市政或区域热网提供的热源。2、自建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3、低温空调系统冷源,宜根据气象条件。制冷工艺系统的特点及食品工艺的要求 经综合分析确定、10。1,2 分割车间。包装间及其他低温空调场所.当冷源采用乙二醇水溶液为载冷剂时,夏季供液温度宜取 3,0、冬季供液温度不宜高于40.10,1、3,分割车间.包装间及其他低温或高湿空调场所.室内明装的空调末端设备应选用不锈钢外壳的产品。10。1。4。车间生产时常开的门 当其两侧温差超过15,时。宜设置空气幕或透明软帘 10.1、5,室内温度低于0 的房间 应采取地面防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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