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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分类及设置5 2。1 交通标志按作用分类是较为常用的分类形式之一,辅助标志是对主标志补充说明。不能单独使用。其他分类形式详见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5.2.3.交通标志的设置原则说明如下。1.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区城市的经济,文化,人口,气候等方面存在差异和特点 如大型和特大型城市与中小城市 旅游和非旅游城市等,对交通标志设置要求会有所不同,在道路等级.交通状况,路网设施等方面。如全封闭的城市快速路与其他城市道路.主次干路与支路.人流聚集的商业中心与一般街坊。车流聚集的交通枢纽与一般道路等.对交通标志设置也有不同要求,对不同的道路使用者 交通标志设置也有不同要求,因此,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深入研究其特点与要求、2 在同一交通节点中,交通法规和安全信息的标志应采用较突出的设置方式 设置在相对醒目的位置,若与其他标志产生矛盾,应优先考虑交通法规与安全信息的发布,以警示法规与安全的重要性 3,交通标志的设置应从路网 交通管理角度总体布局,标志设置除应满足当前区域,道路或工程范围内交通管理要求外,还应统筹考虑相关道路,路网上的交通管理要求。发布信息应具有连续性 系统性。对于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应着重反映出口名称。方向和距离,并应连续 可追溯 对于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应着重反映道路名称.地点名称,路网结构和行驶方向、告知道路使用者当前位置和到达目的地合理,连续路径。对于高等级道路亦可采用对骨干道路逐级指引达到连续。对于重要的信息应给予连续,重复显示、多级预告,如指路标志中的重要地点.重要相交道路等.又如城市快速路的出口预告 入口诱导等,4。对前置距离的确定,应根据管理行车速度,标志作用,交通量大小 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并不应妨碍交通安全和损坏道路结构。不应紧靠在建筑物的门前、窗前及车辆出入口前 与建筑物保持1,0m以上的侧向距离.如不能满足时.可在道路另一侧设置或适当超出该种标志规定的前置距离设置,5、交通标志应设置在不同道路使用者的前进方向。在动态条件下最易于发现 识认的地点和部位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车行道右侧的人行道,路肩、交叉路口内的交通岛 分隔带、宽度大于或等于100cm,部位或车行道上方 遇特殊情况,如上述位置存在障碍物遮挡或因其他原因时 以不引起误解为原则、可在道路左侧设置.或道路两侧同时设置 在标志的并设上,同一地点需要设置2种以上标志或者已设有交通标志的地点需增设标志时,可以安装在1根标志杆上.但不应超过4种,标志板在一根标志杆上并设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同类标志的设置顺序,应按提示信息的危险程度先重后轻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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