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分类及设置5。2.1 交通标志按作用分类是较为常用的分类形式之一。辅助标志是对主标志补充说明、不能单独使用。其他分类形式详见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5.2。3、交通标志的设置原则说明如下,1,我国幅员广阔。各地区城市的经济、文化.人口,气候等方面存在差异和特点 如大型和特大型城市与中小城市.旅游和非旅游城市等.对交通标志设置要求会有所不同。在道路等级,交通状况,路网设施等方面.如全封闭的城市快速路与其他城市道路,主次干路与支路 人流聚集的商业中心与一般街坊,车流聚集的交通枢纽与一般道路等,对交通标志设置也有不同要求 对不同的道路使用者.交通标志设置也有不同要求,因此.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深入研究其特点与要求 2.在同一交通节点中,交通法规和安全信息的标志应采用较突出的设置方式。设置在相对醒目的位置、若与其他标志产生矛盾.应优先考虑交通法规与安全信息的发布。以警示法规与安全的重要性.3,交通标志的设置应从路网 交通管理角度总体布局 标志设置除应满足当前区域。道路或工程范围内交通管理要求外,还应统筹考虑相关道路.路网上的交通管理要求,发布信息应具有连续性,系统性,对于城市快速路 指路标志应着重反映出口名称,方向和距离、并应连续、可追溯,对于一般城市道路 指路标志应着重反映道路名称,地点名称。路网结构和行驶方向 告知道路使用者当前位置和到达目的地合理,连续路径.对于高等级道路亦可采用对骨干道路逐级指引达到连续。对于重要的信息应给予连续,重复显示,多级预告 如指路标志中的重要地点。重要相交道路等,又如城市快速路的出口预告,入口诱导等、4,对前置距离的确定。应根据管理行车速度,标志作用,交通量大小。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并不应妨碍交通安全和损坏道路结构、不应紧靠在建筑物的门前。窗前及车辆出入口前。与建筑物保持1。0m以上的侧向距离,如不能满足时。可在道路另一侧设置或适当超出该种标志规定的前置距离设置.5。交通标志应设置在不同道路使用者的前进方向、在动态条件下最易于发现.识认的地点和部位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在车行道右侧的人行道、路肩 交叉路口内的交通岛,分隔带.宽度大于或等于100cm。部位或车行道上方,遇特殊情况 如上述位置存在障碍物遮挡或因其他原因时,以不引起误解为原则.可在道路左侧设置,或道路两侧同时设置 在标志的并设上 同一地点需要设置2种以上标志或者已设有交通标志的地点需增设标志时,可以安装在1根标志杆上,但不应超过4种.标志板在一根标志杆上并设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 同类标志的设置顺序,应按提示信息的危险程度先重后轻排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