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附则 第五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案件情况 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第五百四十五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 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第五百四十六条 诉讼期间制作.形成的工作记录,告知笔录等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宣告或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 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送达的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诉讼参与人未签名、盖章的,应当捺指印。刑事被告人除签名.盖章外。还应当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相关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第五百四十七条。本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第五百四十八条.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以本解释为准、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