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附则 第五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第五百四十五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 申诉 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 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第五百四十六条 诉讼期间制作,形成的工作记录、告知笔录等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 盖章,宣告或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送达的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诉讼参与人未签名。盖章的。应当捺指印 刑事被告人除签名 盖章外,还应当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 有相关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 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第五百四十七条,本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第五百四十八条,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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