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附则。第五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第五百四十五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第五百四十六条,诉讼期间制作,形成的工作记录.告知笔录等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宣告或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 决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送达的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 诉讼参与人未签名。盖章的.应当捺指印、刑事被告人除签名、盖章外,还应当捺指印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相关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第五百四十七条.本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第五百四十八条,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 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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