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附则.第五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第五百四十五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 第五百四十六条,诉讼期间制作。形成的工作记录。告知笔录等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宣告或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 决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送达的人在诉讼文书 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诉讼参与人未签名.盖章的。应当捺指印,刑事被告人除签名 盖章外,还应当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相关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第五百四十七条 本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第五百四十八条.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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