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附则,第五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第五百四十五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第五百四十六条,诉讼期间制作.形成的工作记录,告知笔录等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 宣告或者送达判决书 裁定书。决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送达的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诉讼参与人未签名,盖章的,应当捺指印 刑事被告人除签名.盖章外 还应当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相关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 第五百四十七条、本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第五百四十八条,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