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附则,第五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第五百四十五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上诉 申诉。申请等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 除另有规定的以外 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 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第五百四十六条。诉讼期间制作。形成的工作记录 告知笔录等材料 应当由制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宣告或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 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送达的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诉讼参与人未签名.盖章的。应当捺指印,刑事被告人除签名 盖章外 还应当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 有相关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第五百四十七条,本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第五百四十八条、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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