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附则 第五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第五百四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 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第五百四十六条,诉讼期间制作,形成的工作记录,告知笔录等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宣告或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 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送达的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诉讼参与人未签名、盖章的,应当捺指印,刑事被告人除签名、盖章外.还应当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相关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第五百四十七条、本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第五百四十八条。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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