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附则,第五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 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采取视频方式进行.第五百四十五条、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 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 第五百四十六条.诉讼期间制作.形成的工作记录 告知笔录等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宣告或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 决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的 应当由接受宣告或者送达的人在诉讼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诉讼参与人未签名,盖章的,应当捺指印,刑事被告人除签名.盖章外。还应当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有相关见证人见证,或者有录音录像证明的。不影响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笔录材料的效力 第五百四十七条 本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第五百四十八条。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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