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五百二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社会危害性已经达到犯罪程度。但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第五百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案件 由被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五百二十六条、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是否写明被申请人的身份 实施暴力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所造成的损害等情况。并附相关证据材料.三、是否附有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明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四,是否列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五,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第五百二十七条 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二。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三。属于强制医疗程序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第五百二十八条、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第五百二十九条,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第五百三十条 开庭审理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开始后,先由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 二、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是否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进行调查、调查时,先由检察员出示有关证据、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出示有关证据 并进行质证,三。法庭辩论阶段.先由检察员发言.后由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言。并进行辩论,被申请人要求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其身体和精神状态、认为可以出庭的 应当准许,出庭的被申请人、在法庭调查.辩论阶段,可以发表意见.检察员宣读申请书后 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无异议的 法庭调查可以简化 第五百三十一条。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第五百三十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开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案件、应当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对被告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说明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后依次由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第五百三十三条,对前条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 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二、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 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三。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第五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过程中 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依照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也可以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五百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向公安机关送达强制医疗决定书和强制医疗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将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送交强制医疗,第五百三十六条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第五百三十七条、对不服强制医疗决定的复议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一、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二,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撤销原决定,三,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撤销原决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五百三十八条 对本解释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判决、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同时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第五百三十九条,审理强制医疗案件,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五百四十条、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向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提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 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五百四十一条,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第五百四十二条。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或者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强制医疗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并可责令被强制医疗的人的家属严加看管和医疗。二,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强制医疗的。应当通知强制医疗机构在收到决定书的当日解除强制医疗,第五百四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强制医疗决定或者解除强制医疗决定不当。在收到决定书后二十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