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二百二十八条、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 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被告人自行辩护。四.辩护人辩护、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第二百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 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第二百三十二条、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二百三十三条、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第二百三十四条.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第二百三十五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 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 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 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第二百三十六条,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