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二百二十八条,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 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公诉人发言。二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被告人自行辩护,四。辩护人辩护,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第二百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二百三十一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第二百三十二条 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二百三十三条.法庭辩论过程中 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 第二百三十四条.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第二百三十五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 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 应当制止。第二百三十六条。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