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二百二十八条、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 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 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公诉人发言。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被告人自行辩护 四.辩护人辩护。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第二百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二百三十一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 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第二百三十二条,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 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二百三十三条、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 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第二百三十四条,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第二百三十五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 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第二百三十六条,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 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