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二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调查清楚的、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第二百二十九条.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公诉人发言,二,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三.被告人自行辩护、四,辩护人辩护,五,控辩双方进行辩论。第二百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第二百三十一条。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第二百三十二条,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二百三十三条.法庭辩论过程中.审判长应当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者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 第二百三十四条 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第二百三十五条,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应当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 审判长可以制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 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第二百三十六条.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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