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十一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六十二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 审查、核实,认定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四条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 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 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 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核实证据 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 复制,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第六十八条,公开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有关证据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