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十一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六十二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 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有无罪过 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五 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九。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第六十五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 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 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 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 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 摘抄 复制、第六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第六十八条.公开审理案件时 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有关证据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