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 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第三十六条,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第三十九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告知其将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第四十条、审判期间。在押的被告人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要求、被告人应当提供有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有关人员无法通知的,应当告知被告人,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收到在押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转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第四十二条、对下列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 盲、聋,哑人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四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一。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二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五.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应当将法律援助通知书 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送达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开庭审理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以外。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将上述材料送达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被告人姓名、提供法律援助的理由,审判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已确定开庭审理的,应当写明开庭的时间,地点,第四十五条。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四十六条,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为被告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承办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三日内.将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第四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 复制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 复制,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四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随案移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向人民检察院调取,人民检察院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辩护人、第五十条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第五十一条。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 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 应当同意,第五十二条,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 调取必要、且不宜或者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人民法院收集 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人民法院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 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 必须由提供人签名,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材料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件数,页数以及是否为原件等 由书记员或者审判人员签名.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摘抄 复制、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第五十三条.本解释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申请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如果经济困难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参照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六条,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 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诉讼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或者法律援助手续提交人民法院,第五十九条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第六十条,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立即转告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