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 鉴定委托人 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 样本来源不明 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第八十七条,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 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 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 可以指派 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