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 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 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 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 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 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 盖章的。八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 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第八十七条.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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