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八十四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 鉴定要求 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 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 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 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第八十七条,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 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 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