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四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 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 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 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第八十七条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 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 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 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