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四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 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 鉴定机构 鉴定要求、鉴定过程 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 送检材料 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第八十七条。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 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 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 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 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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