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八十四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 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 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 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 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第八十五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 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 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 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第八十七条.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 可以指派 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