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八十四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 检材是否充足 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有关规定,六 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 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 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 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 样本不一致的,五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 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第八十七条、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 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 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