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十四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 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 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第八十七条。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 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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