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八十四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 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第八十五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一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第八十七条,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 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 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检验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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