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一百八十条。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 和案卷 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一 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 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三,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 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五 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是否附有证人 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 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 鉴定人.被害人名单,六 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七。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 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八、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九.有无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 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 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 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 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二,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三 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 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四,开庭三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五.开庭三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 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六。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一百八十三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第一百八十四条,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三 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 无异议的 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可以调解,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可以拟出法庭审理提纲。提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合议庭成员在庭审中的分工。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重点和认定案件性质的要点.三.讯问被告人时需了解的案情要点、四,出庭的证人 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侦查人员的名单 五,控辩双方申请当庭出示的证据的目录,六、庭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第一百八十六条。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八十七条。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第一百八十八条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第一百八十九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一,受审判长委托 查明公诉人。当事人 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二。宣读法庭规则.三,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四,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入庭.五,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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