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十一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六十二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第六十三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四条,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一,被告人 被害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四,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五 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 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 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八.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九 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经法庭查证属实,且收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核实证据。必要时 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上述人员未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发现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新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告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提取.并及时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 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 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第六十八条。公开审理案件时。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的,法庭应当制止。有关证据确与本案有关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决定将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或者对相关证据的法庭调查不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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