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三百九十二条.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二。符合刑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三 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四,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除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辖区内若干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 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刑事案件、第三百九十四条、外国人的国籍、根据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认 国籍不明的,根据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国家驻华使 领馆出具的证明确认 国籍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适用本章有关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国籍不明,第三百九十五条.在刑事诉讼中,外国籍当事人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第三百九十六条。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一。人民法院决定对外国籍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包括外国籍当事人的姓名.包括译名 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采取的强制措施及法律依据。羁押地点等 二,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等事项、三 宣判的时间、地点 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对外国籍被告人执行死刑的,死刑裁决下达后执行前、应当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外国籍被告人在案件审理中死亡的 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第三百九十七条.需要向有关国家驻华使 领馆通知有关事项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下列规定通知,一,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与我国签订有双边领事条约的 根据条约规定办理、未与我国签订双边领事条约 但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 根据公约规定办理,未与我国签订领事条约。也未参加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可以根据外事主管部门的意见。按照互惠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办理。二,在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发生的涉外刑事案件.通知有关外国驻该地区的领馆,在外国领馆领区外发生的涉外刑事案件。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 但未设使。领馆的国家.可以通知其代管国家驻华使、领馆,无代管国家或者代管国家不明的、可以不通知 三,双边领事条约规定通知时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无双边领事条约规定的,应当根据或者参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尽快通知。至迟不得超过七日,四。双边领事条约没有规定必须通知,外国籍当事人要求不通知其国籍国驻华使 领馆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高级人民法院向外国驻华使。领馆通知有关事项。必要时 可以请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协助.第三百九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涉外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在押的外国籍被告人享有与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联系.与其监护人,近亲属会见 通信.以及请求人民法院提供翻译的权利,第三百九十九条 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 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探视的 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我国与被告人国籍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规定的时限予以安排。没有条约规定的。应当尽快安排、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协助,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 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 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并依照本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可以批准.被告人拒绝接受探视、会见的,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探视,会见被告人应当遵守我国法律规定、第四百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安排.第四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涉外刑事案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外国籍当事人提供翻译,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为中文本,外国籍当事人不通晓中文的,应当附有外文译本.译本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以中文本为准,外国籍当事人通晓中国语言,文字,拒绝他人翻译.或者不需要诉讼文书外文译本的、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第四百零二条。外国籍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或者外国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诉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律师 外国籍被告人在押的.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应当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外国籍当事人委托其监护人。近亲属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供与当事人关系的有效证明 经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应当由其出具书面声明。或者将其口头声明记录在案。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依照本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四百零三条,外国籍当事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委托书、以及外国籍当事人的监护人 近亲属提供的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第四百零四条.对涉外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决定限制出境.对开庭审理案件时必须到庭的证人,可以要求暂缓出境.作出限制出境的决定 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限制外国人出境的,应当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人民法院决定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应当书面通知被限制出境的人在案件审理终结前不得离境 并可以采取扣留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办法限制其出境、扣留证件的。应当履行必要手续.并发给本人扣留证件的证明、对需要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 由高级人民法院填写口岸阻止人员出境通知书。向同级公安机关办理交控手续。控制口岸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通过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办理交控手续、紧急情况下.确有必要的,也可以先向边防检查站交控,再补办交控手续,第四百零五条、对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对材料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等进行审查.经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提供人或者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对材料的使用范围有明确限制的除外、材料来源不明或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的 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 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第四百零六条,涉外刑事案件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经有关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第四百零七条 涉外刑事案件宣判后,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要求提供裁判文书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可以提供 第四百零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外国法院请求的事项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协助.第四百零九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进行 没有条约关系的 通过外交途径进行、第四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同意后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第四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第四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当事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当事人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可以向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当事人是外国单位的、可以向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六.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邮寄送达 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未退回 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送达.七、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第四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受送达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所送达的文书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发出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交外交部主管部门转递、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请求人民法院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由该国驻华使馆将法律文书交我国外交部主管部门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且可以代为送达的 应当转有关人民法院办理,第四百一十四条.涉外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其他事宜,依照法律 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